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自2008年8月1日反壟斷法生效實施以來,全國地方法院共受理壟斷民事一審案件43件,審結29件。民事訴訟已經成為當事人尋求反壟斷救濟的一種選擇,這不僅體現在案件數量上面,也體現在社會影響力方面。由于反壟斷法指向市場經濟中的壟斷行為,這些行為往往涉及市場中舉足輕重的大企業,一旦這些大企業走上被告席,都會成為報章上的重要新聞,也會在公眾中引發熱烈討論。 反壟斷案件具有高度技術化和專業化的特征,經濟與法律問題相互交織,對企業和行業均有重大影響。隨著民事訴訟案件的大量出現,反壟斷民事審判成為人民法院面臨的重大挑戰之一。在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的《關于審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該司法解釋稿作為反壟斷民事訴訟領域具有開拓性的法律文件,有諸多可圈可點之處。例如,解釋稿對于反壟斷民事案件規定了集中管轄和專門管轄,將一審法院限定于省會等重點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充分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反壟斷案件復雜性和專業性的高度重視。又例如,司法解釋稿詳細列明了不同類型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對壟斷協議案件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進行了明確區分,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的決定中所認定的事實可以無需證明,并規定特定情形下原告可以請求法院責令被告提交有關證據等。 在另一方面,反壟斷民事訴訟是一個規模宏大的制度性議題,從各國的經驗來看,現實案件中的問題遠非20條的司法解釋稿所能全部覆蓋。司法解釋稿擇取了若干核心問題予以規定,如管轄權、原告類型、行政執法與法院訴訟的關系、舉證責任、賠償范圍和訴訟時效等。實際上,無論是反壟斷法第50條的原則性規定,還是司法解釋草案20條的篇幅,均無法涵蓋反壟斷民事訴訟的全部方面。這既是我國司法制度使然,也折射出我們還有很長的道路要走。 依據反壟斷法發達國家的經驗,復雜的反壟斷民事訴訟平均時長達四到五年,受害人提起反壟斷民事訴訟的成本包括訴訟費、律師費、調查取證費用、專家證人費用等有形的財產付出,還包括因起訴而可能蒙受的間接損失。同時,原告對于壟斷行為的舉證責任,以及損害賠償和因果關系的證明,均遠超普通民事案件。有實力的公司和團體還可以對訴訟成本和舉證責任進行有效評估;而對于廣大中小企業及消費者來說,則不具有這種評估的能力。 出于這方面的考慮,各法域反壟斷法理論和實踐上推出了各種應對方案,包括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訴訟費用援助制度、群體性訴訟方式等,這些在我國現行反壟斷民事訴訟制度中仍付之闕如,而這些制度均涉及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重大改革,反壟斷司法解釋很難予以突破。 對我國來說,反壟斷法生效已經兩年有余,但無論是行政執法還是民事訴訟,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缺少案件的積累和沉淀,仍沒有太多經驗。對于反壟斷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適時推出有助于現實中迫切問題的解決,同時也應當看到,完善的反壟斷民事訴訟制度的建立仍然有待時日,仍需要不斷地探索、借鑒以及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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