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等部門關于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意見的通知。從該通知公布以來,監管層已陸續處罰了多起內幕交易案件。 4月18日,證監會公布了ST高新董秘違規買賣股票案,對ST高新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王風順在限制期內短線交易ST高新的行為做出行政處罰;之前1月6日,證監會通報了北孚集團及部分個人內幕交易“ST興業”股票案和張小堅內幕交易“SST集琦”股票案,相關責任公司及責任人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而在更早些時候,證監會還查處了遼河紡織內幕交易案、涂某等三名基金經理“老鼠倉”案,以及四川圣達佘鑫麒案運用環境證據推定內幕交易行為、格力地產況勇案等,并將過失泄露內幕信息納入內幕交易違法行為。 從近幾年監管層查處的這一系列內幕交易案,我們看到,在案發環節上,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是易發區、高發區,其他還包括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重大變化、上市公司簽訂重大合同、上市公司重大對外投資等。 如在遼河紡織內幕交易案中,上市公司董秘由某親自操盤數百萬資金,試圖借重組消息大賺一筆。然而,公司重組并未成功,股價大跌,交易資金虧損大半。為了掩飾內幕交易行為,由某將其操作的兩個賬戶從公司前十大股東名單中刪除,致使上市公司披露了不真實的年報信息。 最終,內幕交易者不僅受到市場的懲罰,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還牽連上市公司因違規信息披露而受罰,可謂內幕交易的“多輸”結局。 涉案主體上,除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的高管、工作人員以外,還有證券公司等市場中介機構的人員,甚至涉及相當級別的黨政干部,法人單位參與內幕交易的情況也存在。 在這方面,監察部和預防腐敗局首次介入打擊內幕交易,目的是把官員納入內幕交易防控范圍。這樣,反內幕交易除了證監會的監管職責以外,還有各部門、各地區的監管協作,形成監管合力。 不過,由于內幕信息的知悉和傳遞過程往往較為隱蔽,成為內幕交易案件調查和認定的難點。但是,去年以來證監會調查部門從多角度入手,注重關鍵證據、環境證據、證人證言的收集;行政處罰委員會依據客觀、扎實的證據鏈條,對內幕交易行為進行認定,在當事人不配合調查的情況下,依法處罰了一批內幕交易案件,有效震懾了內幕交易行為。 盡管如此,目前我國對防控內幕交易還需要不斷改進和完善,如沒有法院的介入,缺少投資者民事賠償機制,內幕交易違法成本低;內幕交易的查處機構主要還是證監會,證監會的查處權限還是有限;同時,內幕交易被發現的機率太低,大部分發現不了,即使發現往往也是出點罰款了事,很少被判刑。這為多部門協力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此,筆者想說的是,內幕交易危害嚴重,鏟除這一“毒瘤”,除了監管層的嚴厲查處、打擊,也需要那些抱有僥幸心理的人端正自己的思想,不然,受到法律嚴懲的終將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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