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0日,國土資源部掛牌督辦了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政府違法批地案、湖北省宜昌市規劃局等部門違規批準建設別墅等七起案件,目前,六起案件已依法依規基本處理到位。 國土資源部掛牌督辦的七起土地違法案件,不僅性質惡劣,影響極大,而且在全國也有代表性,所以,處理好這些案件,可謂意義重大,影響深遠。但是,從國土部對這七起典型案件的處理通報來看,處理不僅沒有力度,而且疑似“罰酒三杯”,主要表現在:其一,處理結果幾近“逗人玩”。從處理的案件責任人來看,大部分的是警告、記過、記大過等不痛不癢行政處分,沒有一個受到刑事處罰的。其二,處理的是清一色帶“副”字的局長、書記、市長。 近年來,土地違法之所以屢禁不止,與現行的干部考核機制也有著很大關聯。特別是在財政壓力和政績沖動下,一些地方政府發現,土里淘金和向土地要效益是GDP增長最為便捷的路徑,通過土地“農轉非”,“土地換社保”,可以使大量獲取土地資本增值收益,用于其原始積累。地方政府通過土地套現就可以獲得政績,GDP和財政收入也會一路凱歌,高漲猛增。 對于規范土地審批使用問題,中央政策一個接著一個,紅頭文件接連下發,但這些政策都缺乏嚴厲處罰措施,以至于土地開發中違法操作愈演愈烈,難以掌控。因此,問題在于違規操作的成本低下,以至于一些官員為了個人政績和升遷而敢于冒險和違規。國土資源部的一位官員曾就透露,1998年至今,幾乎沒有縣級以上的干部是因為違規違法出讓土地而被處理的。統計顯示,2001年至2009年間,土地違法只有1%的黨政紀查處風險,0.1%的刑事責任追究風險。 俗話說,亂世用重典,土地違法亂象也應該如此。要改變這種困局,就須用法律重典來介入土地市場領域,來規范土地使用和審批問題。因為,法制是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權利的第一利器,依靠法律的權威和力度,把規范土地市場秩序上升為法律行為。對任何破壞土地市場秩序的行為,都應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對政府違法行為的責任人,不僅要摘除其頭上的“官帽”,情節嚴重的,也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唯此,才能真正發揮國家政策的作用。否則,所謂的制度就是毫無意義的一紙空文,就是墻上“紙老虎”,只能嚇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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