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鄭州市多家大型超市因為沒有在全部商品上貼價格標簽(貨架標價,但商品上未貼簽)而收到罰單。對此,這些超市聯合上書發改委,請求不必貼價格標簽。理由是,如果在每件商品上都貼價格標簽,在不改變企業利潤情況下均攤成本,每件商品平均將漲價0.18元。 不可否認,這些超市上書內容有一定的道理。同類型商品擺放在同一區域,有一個價格標簽已足夠,因為相應價格在電腦中已有記錄,與商品唯一條形碼對應,按道理應不會有什么差錯。在這一標價體系里,每個商品都貼上標簽確實有點多余,甚至對衣物之類的商品而言,膠粘標簽還嫌累贅。如果再算上轉嫁到消費者頭上的成本,每件商品都貼價格標簽,確實有點得不償失。 而相關規定究竟怎么說的呢?《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四條明確指出:“開架柜臺、自動售貨機、自選市場等采取自選方式售貨的,經營者應當使用打碼機在商品或其包裝上膠粘價格標簽,并應分品種在商品陳列柜處按第十三條規定明碼標價。”這一2000年頒布的規定,是否還適合當下的超市發展現狀,似乎需要調查。這些超市的聯名上書,某種程度上也是來自一線的呼聲,其上書價值恐怕在于,要引起相關部門思考:消費者有必要清楚地知道每件商品的價格,那么是否該調整規定中明碼標價的形式? 但盡管超市進言不無道理,仍有很多老百姓對超市的上書行為不屑一顧。本來嘛,這些超市并未遵守相關規定。如當初發現法規不合理,超市也有各種申訴渠道,可要求進行修改。可是,超市卻一直無視法規尊嚴,如今被“職業打假人”投訴,意識到自身利益將因相關法規受損,才想起去發改委申訴。以老百姓樸素道德觀出發,既然超市一直不把法規放在眼中,更有以此故意留下欺騙消費者的空間之嫌,又有什么底氣和資格去申請更改法規呢?超市明明違反規定在先,還一副受害者的姿態,這是不是有點荒唐,有點霸道呢? 況且,自家樂福、沃爾瑪等大型超市屢次出現實際價格與標簽嚴重不符的尷尬后,超市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已發生了變化。消費者最直觀的感受是號稱進貨渠道正規、價格公正的大型超市也絕非想象中那么完美,甚至淪為一些不良商家的同伙。在這種信任危機下,給每個商品都貼上價格標簽尚且無法取得消費者的完全信任,你居然還想不貼,這不是更容易造假嗎? 此外,超市普遍未貼價格標簽,從另一個側面也表明,相關監管存在明顯失職。商品未貼標簽不是一天兩天的事,這次若不是“職業打假人”揭了蓋,潛規則還將繼續下去,繼續無視明規則的權威性。從這點看,多家超市的聯名上書,也是對工商等部門監管不力的一種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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