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央視曝光了上海市部分超市銷售由上海盛祿食品公司生產的
“問題饅頭”。4月12日,該公司稱,凡有消費者在聯華、華聯門店購買的“問題饅頭”,可按規定進行“退一賠十”。 盡管聯華超市對于“問題饅頭”的曝光很重視,但食品存在質量問題必須“十倍賠償”卻不是聯華超市自家規定的,而是《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問題在于,為何從《消費者權益法》的“假一賠二”到《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賠償”,怎么就沒有遏制住“問題饅頭”在超市的橫行呢? “問題饅頭”當然是由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等不良企業所生產,各大超市并沒有直接介入生產,但是,“問題饅頭”進了消費者肚子里面,卻不能說與超市無關。因為,消費者并不直接與生產廠家打交道,他們是憑著對超市的信任而購買了“問題饅頭”。超市對食品質量具有把關責任,如果超市能很好地把握好進貨的關,那么,“問題饅頭”就不會出現在超市,更不可能落入消費者肚子中。 且看實踐中,超市又是如何把關的呢?通常而言,超市對每天配送貨品都有時間和量的規定,并會對生鮮和食品進行檢測。但各家超市檢測水準良莠不齊,比如對饅頭的檢測僅僅是一些菌類檢測,對于染色與否,部分超市并不涉及。而有些超市則有專門的第三方檢測公司進行專業檢測,安全掌控較好。但是,據央視報道,染色饅頭進入超市時,超市人員通常未對食品進行檢測,只是核對數量交接手續就算完成。可以說,一般超市檢測嚴格或者委托了第三方進行專業檢測的,“問題饅頭”是不容易流入超市。 超市為何放棄檢測責任或者檢測僅僅是走過場?這里的原因很復雜,但我想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十倍賠償”的規定仍然對超市不能起到很好的震懾作用。“問題饅頭”的曝光,是一個比較偶爾的事件曝光,如果不曝光,就不存在“十倍賠償”的問題;其次,即使是現在曝光了,超市爽快地承諾“退一賠十”,因為,饅頭這種食品價格低廉,即使是“退一賠十”,超市也花不了多少錢,何況,許多消費者已經將饅頭吃到肚子里或者找不出發票憑證了;最后,“問題饅頭”對人體的危害是緩慢和潛在的,除了“退一賠十”根本不需要其他賠償。 經過“三聚氰胺”的慘痛教訓,終于在2009年催生了一部《食品安全法》,催生了“十倍賠償”的規定,但是,這部法律頒布后,我們的“瘦肉精”“問題饅頭”等食品問題仍然屢禁不絕。看來,“十倍賠償”對于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仍然非常有限,杜絕“問題饅頭”等問題的出現,恐怕還得用“重典”。 “問題饅頭”的出現,我們必須反思“十倍賠償”能否對食品安全起到保駕護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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