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多家媒體報道,寶潔、聯合利華、立白、納愛斯四大廠家旗下品牌的日化產品將集體漲價,價格增幅將達到5%-10%。日化產品漲價又催生了一個新的網絡熱詞——“日不落”。此次日化產品集體漲價行為與壟斷經營是否存在直接關聯呢?
日化行業四大廠商的此次漲價行為可能涉及洗衣粉、香皂、沐浴露、洗發水等日化產品,包括飄柔、力士、夏士蓮、澳雪、六神等多個知名品牌。如果這些品牌同時漲價,消費者或將迎來日化產品最大的一次漲價高潮。
對于“日不落”現象產生的緣由,各方均有不同的解釋。一種說法是,近期石油價格連續攀高,而日化產品原材料作為石油副產品,價格也隨之上漲,導致生產成本上升;第二種說法是,近年來,日化生產廠家在廣告營銷方面投入較大,且廣告費用每年都在增長,給企業造成很大的成本壓力。部分專業人士和消費者亦認為,日化生產廠家選擇在同一時間段采取基本相同的價格增幅,難以解釋為“實屬巧合”,恐存在價格壟斷之嫌。
盡管各方對此次漲價行為背后的真正原因各有猜測,但可以肯定的是,當“日不落”真正出現時,廣大消費者仍然是終局的價格承擔者。
壟斷經營須有壟斷協議
根據價格法的相關規定,日化產品不屬于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商品范圍,其價格由市場調節,而商品價格隨市場經濟規律起伏變化的現象通常為社會公眾所接受。但此次漲價行為具備一些特有因素,引發公眾關注。
其一,漲價企業均為日化領域的知名廠家;其二,多家企業均在同一時間段內宣布商品價格即將上漲;其三,價格漲幅基本在相同的幅度。當上述因素發生聚合時,公眾對四大廠家漲價行為的正當性產生質疑當然是容易理解的。
西方發達國家對于市場壟斷行為普遍給予嚴厲監管和較重處罰,例如西班牙就曾對寶潔等大型企業涉嫌壟斷處以重罰。但是,若從法律角度判定此次“日不落”是否涉嫌構成操縱價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則不能簡單的憑以上因素加以認定。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價格法以及最近頒布的反價格壟斷規定的相應規定,明確禁止價格壟斷行為,其中包括:1、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以變更商品價格為內容的壟斷協議;2、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四大廠家的漲價行為是否構成壟斷,必須判斷是否符合相應的法律構成要件:即日化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價格壟斷協議?四大日化企業占有的市場份額是否達到法律所規定的“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程度?上漲后的產品價格是否屬于不公平的高價?
上述要件的成立,需要大量而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并有賴于高度專業化的分析。因此,在未有確鑿證據的情形下,即斷定漲價廠家存在操縱價格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為時尚早。
目前我國對于市場壟斷行為的規制,較大的問題是調查取證難度較大。
對于解決這一問題,我國反壟斷法、價格法、反價格壟斷規定均有相應條款。例如反價格壟斷規定第25條載明: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可以進行相應的處罰。
此外,認定“市場支配地位”,需要對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進行綜合衡量;認定“不公平的高價”應當考慮其他經營者銷售同種商品的價格、提價幅度與成本增長幅度的比較等相關因素。
但是在實踐中,上述問題的確認需要經營者依法提供生產銷售方面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很多情況下,企業將這方面的文件資料視為自身商業秘密,加之大型跨國企業通常具有豐富的反壟斷調查經驗,造成反壟斷監管中的調查取證難。同時,反壟斷的調查過程比較復雜,執行成本較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調查取證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