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之聲”報道,權威信息顯示,今年6月底以前,全國各地的鐵路法院、鐵路檢察院將全部劃歸地方管理…… 長期以來,我國各地的鐵路法院、檢察院雖受當地高級法院及省級檢察院的業務指導,但行政角度上均隸屬于鐵路局及鐵路分局,且鐵路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不是政法編制,而是企業編制。根據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范圍的規定》,與鐵路有關的幾乎一切刑事、民事案件,都由鐵路法院審理。如此,便出現了“兒子審老子”、“自己審自己”、“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這樣的怪胎。 一直與鐵路部門較勁的郝勁松,曾多次就鐵路餐飲發票、春運火車票漲價等狀告鐵路部門,但屢敗屢訴,屢訴屢敗,其中的關鍵點就是,他只能到鐵路法院狀告鐵路部門。結果可想而知,敗訴正常,不敗訴才奇怪。 我國鐵路行業高度政企合一,加上鐵路司法體制,就是高度政、企、法合一,就像一個風雨不侵的堡壘,既有行政力量撐腰,又有自家司法護航,“鐵老大”想不霸氣都難。 鐵路法院、檢察院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那個時代,沒有獨立的企業法人,各行業同外部發生聯系、產生利益糾紛的情況很少,設立鐵路法院、檢察院主要為解決鐵路系統的內部糾紛。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鐵路運輸企業本身成為眾多市場主體中一員。在這種情況下,仍然保留鐵路法院、檢察院,不僅有悖于憲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則,而且與市場經濟潮流背道而馳。 因此,自成一統的鐵路司法“王國”早該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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