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利比亞等北非局勢不穩,令中鐵建等13家央企逾410億元境外資產暴露出巨額風險敞口。這致使如何構建和完善境外國有資產監管的問題如箭在弦。目前據說決策層傾向于增設海外投資監管部強化對海外資產監管,專司海外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目前國有資產境外布局相對復雜,既有大部分為國企旗下的子孫公司投資擁有,也有如中投等國企專司境外資產運營。鑒于此,如何為或將增設的海外投資監管部進行職責定位,似乎并不是件容易之事。 我們設想,若增設的海外投資監管部并行于國資委,實行兩個出資人內外有別的代理機制,即央企海外資產保值增值歸屬新設的海外投資監管部,而境內資產歸屬國資委;那么這無疑將令在境內外都有資產的央企無所適從,使同一央企的境內外資產很難產生協同效應,甚至因央企境內外資產分屬不同的婆婆而在實際監管中出現監管沖突。當然這一增設機構并行于國資委,無疑將把境外所有國有資產歸類于統一的監管框架之下,有助于避免當前監管真空所帶來的責任推諉,如對中投的境外投資就有了明確的監管主體。 而若增設的海外投資監管部為最高監管協調機構,而非境外資產風險監管實體;那么這雖有助于避免央企境內外資產分屬不同監管部門的切割之虞,但寄希望于海外投資監管部承擔專司境外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之職責,則在實踐中很容易流于形式。畢竟,保障國資委對央企所有資產的出資人代理權限,海外投資監管部專司境外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職能,不免有被虛置之可能;對中投也只是增加了個形式上的監管部門。 當前中國采取的是境外投資審批流程制度,國資委和中投等負責境外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商務部根據產業發展引導等決定海外投資審批,外管局則側重于購匯審核,財政部等對中投等履行出資人監督。同時,中國出口信用保險集團提供境外投資保險和風險提示,央企管理層專司內部風險管控。應該說,僅就現有的國企境外投資審批和管理流程而言,中國的境外投資監管是最嚴厲的。 如此嚴厲的境外投資監管制度體系,卻經常暴露出境外國有資產風險失控等問題,首先在于目前的境外投資管理體系,雖細致入微但卻往往導致了權責不對稱的激勵不相容問題。即監管部門都傾向于對海外投資進行實質內容審批,最大化審批利益,但國企境外投資損益的權責卻相當模糊性,即出問題那個部門都推卸責任,不出問題大家都攬功。 同時,國企境外投資虧損和經營不善,并非是單純的境外監管漏洞,而恰恰暴露出國企過長委托代理鏈條所帶來的高代理成本問題。如諸多央企管理層的行政級別幾乎與國資委同級,人事上屬于中組部管的干部,使國資委無法真正實現管資產與管人的統一,從而增加了國企用現代企業制度改造之難度,無形中增加了國企經營代理人成本。因此,若國企從治理結構上無法形成有效的內生性風險管控和激勵相容機制,那么任何形式的強化外部監管,既導致高不可攀的外部監管成本,又無法根本上消除企業代理人不作為帶來的境外資產損失。 最后,當前國企境外投資更多地傾向于資源投資性,而對法律、政治等風險的軟處理,也導致了中國海外資產損益背后主因都帶有清晰的法律和政治風險烙印。目前中國海外投資大約61%集中于港澳地區,其余的39%的海外資產有14%是非洲投資。由于國企對非洲等的投資更多地依賴于當地政府的人格化允諾。因此,一旦投資地政權更迭和法律變更,中國在這些地區的投資風險就往往會出現血本無回的災難性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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