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香港銀行公會公布雷曼“迷你債券”事件最終處理方案的建議。16間分銷銀行同意向合資格客戶收回抵押品并為其提供額外特惠款項,合資格投資者可獲相當于最初投資額85%至96.5%的款項。2008年因金融危機,美國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公司倒閉,導致其之前發行的金融衍生工具信貸掛鉤票據(香港稱“迷你債券”)價值暴跌,引發香港等地投資者不滿。 隨著香港銀行公會這個賠償方案的公布,此前曾因投資者不滿,并一度在香港市場引發投資者紛紛投訴的雷曼“迷你債券”風波,或許就此畫上了句號。不過筆者認為,事情雖然是發生在香港,且香港資本市場的制度與監管體系與內地也存在不同,但這次香港處理“迷你債券”過程及結果,應該對內地市場相關事件的處理與監管具有相應的啟示意義。 首先,以賣者有責原則來講,據媒體早前公開報道,雷曼“迷你債券”之所以會在香港引起投資者不滿,并就此紛紛向金融監管部門提起投訴,其中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相關涉事銀行在銷售雷曼“迷你債券”過程中,相關從業人員存在明顯的不當行為。從這次香港銀行公會公布的賠償方案可以看出,投資者可獲最初投資額85%以上款項,實際上就等于是由銀行承擔了絕大部分投資者因雷曼公司清盤的損失?梢哉f,如此事件的處理方式是一種“賣者有責”市場原則的體現。而與之相比,內地雖然同樣也有銀行發售投資理財產品,而且有關投訴與糾紛也并不鮮見,可事實上,能夠像香港銀行公會這次處理雷曼“迷你債券”一樣承擔賣者有責的責任,并就此向投資者作出賠償的事例,至少在目前還鮮為人知。就此而言,這次香港雷曼債券處理方式顯然對內地銀行業及其管理,乃至如何體現行業操守應該也有著相當重要的啟示。 其次,就市場監管角度講,自香港投資者因雷曼“迷你債券”事件遭受損失,并就銀行不當行為向香港金融監管當局紛紛提起投訴時,金融監管當局就及時地介入了對事件的調查。對市場監管層來說,當有投資者對市場理財產品提起投訴時,及時地受理并啟動事件調查程序,顯然對投訴事件的最終合理處理與投資者正當權益的保護,無疑有著相當重要的作用。而這一點,對內地市場監管部門而言,如何有效地對銀行投資理財產品進行監管,并保護投資者正當權益,無疑也有相應的借鑒意義。 筆者認為,雖然雷曼“迷你債券”事件發生與處理地是在香港,而且香港資本市場的監管體系與內地也有著較大的不同,但從提高內地市場監管水平與保護投資者權益層面來講,顯然有著相當重要的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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