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關于稅負的帖子在網上流傳:“月收入1萬元,要交14%個稅、12%公積金、8%養老保險、4%醫療失業險,合計3800元,剩6200元;如果你拿出6200全部消費,需要為你消費的商品埋單17%的增值稅和28%各種雜稅,共計2800元。綜上,月薪萬元的人要繳稅6600元。”該帖被重重轉發后,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
仔細分析帖子中所說的收入與稅收數據,不難發現有很多漏洞。
首先,個人所得稅要根據扣除社保、公積金之后的可支配收入(即7600元)計算,而不是根據總收入1萬元計算。7600元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745元,相當于總收入的約7.5%,而不是14%。
其次,按該帖的計算方法,公積金、養老險和醫療失業險總計為2400元,但在個人繳存公積金的同時,單位也要為員工繳納相同金額的公積金,并且公積金全部歸個人所有,因此雖然交公積金減少了1200元的可支配收入,卻在實際上得到了2400元的總收入,這正好抵消了社保金的支出。更何況,社保金的繳納并不是無償的稅收支出,而是獲得社會保障的必要代價。
剩余的6855元可支配收入“假設全部消費”——這根本就是脫離國情的一種不合理的極端假設。即使6855元全部消費,也基本不存在直接的繳稅支出。增值稅是一種價外稅,納稅義務人是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務的單位和個人,而不是消費者。當然,商家也會根據稅率的高低考慮是否將稅收“轉嫁”給消費者,但增值稅僅對流通環節增值部分征稅,假設有企業將進價為70萬元的商品以100萬元出售,按17%的稅率,只需繳增值稅5.1萬元,而不是17萬元。
而所謂的“28%的各種雜稅”是根本不存在的。對于商品或服務,征收的要么是增值稅,要么是營業稅,不會同時征收。營業稅稅率一般只有5%。部分商品在征收增值稅的同時,會征收消費稅。比如汽車、摩托車、化妝品、成品油、煙草或煙草制品、貴重首飾、酒類商品等,這些商品要么是奢侈品,要么是不可再生的石油制品,要么是過度使用有害的商品,而絕大多數商品是不征消費稅的。至于25%的企業所得稅,稅基是企業的凈利潤,消費者同樣不是納稅義務人。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稅基是營業稅、增值稅和消費稅,由于這三項稅率并不高,因此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稅的稅負基本可以忽略不計。算下來,月薪萬元主要需要繳納的稅收就是745元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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