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三高發行”(高市盈率、高發行價和高超募資金)一直遭到投資者詬病,但由于新股發行是機構間的暗箱操作,“三高發行”的謎底一直未能揭開。
本月25日,有基金經理向國內某財經媒體報料,反映了一直以來參與新股詢價時遭遇的怪象:在初步詢價過程中提交對新股的報價后,不時會接到承銷商打來電話“溝通”,或者是更直白地要求把報價提高。如果基金經理表現出不合作的態度,便會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壓力,讓基金經理不勝其煩。
隨后,媒體記者在業內進行了一番調查,結果顯示:在4位屬于不同基金公司、長期進行新股申購的基金經理中,有3位表示近期遇到過詢價時承銷商要求提高報價的情況。由此可見,承銷商和詢價機構之間本應平等的關系,已在不知不覺中失衡。有基金經理表示,部分承銷商甚至不尊重二級市場頻頻新股破發、打新者虧損的現狀,而提出過分要求。
如果說在高發行價行為中,承銷商干擾機構詢價是明顯的違規,那么承銷商通過控制申購倍數來推高發行價格則是看似合理合法的隱蔽伎倆。在道德和法律對資本市場的約束力還不夠強的環境下,制度一旦出現漏洞,就會有人想方設法鉆政策空子。
那么,承銷商挖空心思如此這般抬高新股發行價,其目的是什么?他們能得到什么好處?
正所謂無利不起早。首先,承銷商能拿到更多的承銷費。承銷業務都是要收費的,一般按募集資金額3%收取承銷費,發行價越高,收取的承銷費就越多。其次,超額募集的那部分資金,承銷券商也要提取承銷費用。譬如:一家公司原定募集資金5億元,結果因發行市盈率高而募到了15億元,那么多出的10億元照樣收3%的承銷費。此外,承銷商還可以私下從上市公司那里拿到一筆不菲的超募獎勵。
由于有上市公司、承銷商聯手推高發行價,一大批公司獲得了巨額超募資金,由此引發了一系列問題,如資金被投入非主營業務、上市公司通過其他方式將自主投資資金抽回、部分資金重新流入資本市場等。
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是真正的市場化,最終應是用注冊制取代審核制。發行人和承銷商協商定價是證券法明確規定的定價制度,詢價只是其中的一個價格聽證過程,不能用詢價制代替協商定價制,更不能用競價的方式哄抬發行價。因此,要加強對保薦人和承銷商的市場監督,提高從業人員的道德制衡,加大對舞弊保薦機構的處罰力度。對于為了多賺中介承銷費用而操縱和哄抬發行價的,要終止其保薦承銷資格并依法嚴肅處理,以斬斷新股“三高發行”的幕后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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