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南京市建鄴區紀委、監察局對區動物衛生監督所所長岳某等3名涉案人員提出行政撤職的監察建議,對沙洲街道辦事處畜牧獸醫站負責人王某,由其主管部門沙洲街道農辦予以清退。此外,身陷“瘦肉精事件”漩渦的雙匯集團不久前繼致歉后再次發表聲明,宣布對濟源雙匯總經理、主管副總經理、采購部長、品管部長予以免職。 今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使用添加“瘦肉精”,早在2008年就被最高檢和公安部納入刑事犯罪的范疇。顯然,河南“瘦肉精事件”已經觸犯了刑法,必須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對于檢察機關,公眾一般只知道其具有批捕、公訴、反貪污賄賂的職能,但卻鮮知檢察機關還具有立案監督職能,就是監督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不立案以及監督行政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刑事案件的職能。具體到“瘦肉精事件”,大量的涉嫌違法使用添加“瘦肉精”案件,工商、質檢等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后并沒有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只是作行政處罰,或者公安機關發現后并沒有進行刑事立案偵查。那么,檢察機關就有義務督促工商、質檢等行政執法機關盡快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有義務監督公安機關依法對這些案件立案偵查。 此外,檢察機關盡快介入,還必須深入查處其中的國家工作人員瀆職和賄賂犯罪。從媒體披露來看,有關監管部門明知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卻一路放行,這里面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可能涉嫌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和受賄罪等,這些罪名都是檢察機關所管轄。對于這些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能由紀委的違紀處理代替追究刑事責任,必須由檢察機關介入深入調查,大力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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