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北京義聯勞動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向社會公布《2011年職業病調研報告》,我國職業病患者平均年齡為37.5歲,70.2%為塵肺病,66.7%的職業病發生在民營企業,37.8%的職業病患者沒有獲得任何賠償。 這一連串數字讓人很糾結,但更揪心的是,職業病維權難將許多受害者擋在了法律大門之外,迫使近四成患者放棄賠償要求。這份報告通過對珠三角、長三角、中西部等重點區域職業病調查顯示,因材料不全,需要走完職業病鑒定法律程序的時間為1149天,緊隨其后的工傷法律鑒定長達1514天,這算幸運者,很多因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經歷10年維權沒拿到任何賠償。 這是多么漫長的“馬拉松”維權,不僅耗費了患者大量的費用,更摧殘著他們的心靈和維權意志。 維權難,既有用人單位鉆法律空子,故意設置障礙,規避賠償責任,更因為現有法律對職業病鑒定設置過高、繁瑣的準入條件。我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這些材料包括職業史、既往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等。職業病高發大都是非公企業,有幾家能做到為勞動者建立健康監護檔案?相反,許多企業為逃脫職業病治療與賠償責任,拒絕承認與勞動者的用工關系,讓企業主動證明與職業病有關,豈不是與虎謀皮?而職業病患者以農民工為主,社會地位、文化程度、職業生涯以及信息不對稱等,決定了他們很難提供準確、完整和過于復雜、繁瑣的證明材料。 不久前媒體報道說,在廣東打工的農民唐建友突患急性白血病,他長期從事噴漆工作,認為自己是職業病,請求鑒定,但按照廣東省職業病診斷要求,勞動者要提交12大項材料,包括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等。盡管唐建友保存有工廠的工牌、社保卡、勞動合同復印件等,但仍然不符合鑒定要求,直至病死未能討回公道。 從維權難看打造一部良法的重要性、緊迫性。我國《職業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近9年,這期間,職業病種類在迅速擴大,發病人數呈幾何級數上升,勞動關系發生了很大變化。筆者揣度,當初的立法旨意或許是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但由于設置了復雜的準入標準,客觀上偏向用人單位。作為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良法,理應方便勞動者維權。有報道說,目前我國職業病危害人群高達近兩億,《職業病防治法》對勞動者的保護有欠力度。 令人欣慰的是,修訂《職業病防治法》已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11年立法計劃。筆者淺見,修法的重點和要旨在簡化舉證程序。 首先,申請職業病鑒定的準入條件要由繁變簡,方便維權。勞動者只要能提供與企業有關的人證、物證,包括工作卡號、工資條、勞動合同復印件、工友證明等,鑒定部門就應受理,無需企業開具所謂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其次,對故意規避和逃脫職業病防治責任的無良無德企業,要加大處罰力度。 第三,職業病責任追究要有一定的滯后期。專家說職業病潛伏期常在5年以上,由于農民工流動性大,離開有毒有害崗位后,不見得立即發病,《職業病防治法》修改應保留若干年的追溯期,在此期間內發生職業病仍然要追究過去的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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