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全國政協小組會上,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教授建議給農民發房產證,并認為給農民住房發產權證至少有三大好處:第一,農民的房產權得到確認后,將對農民以后處理這個產權,包括今后一旦政策允許出讓、抵押等,都是一個主要依據;第二,農民有了產權證后,房屋就會增值;第三,有利于解決很多農民家里空置的宅基地。為了增強建議的可行性,厲教授還建議,在進行農村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可先給已搬進集中居住地的農民發放住房產權證,以此鼓勵更多的農民由分散居住轉向集中居住。 筆者認為,厲教授的建議抓住了當前農民和農村問題的關鍵,是對農村改革方向的一種客觀面對和深層次思考,具有極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我為這一建議叫好。雖然有些委員提出反對,認為“農村房產證的作用有可能被高估,在遠離城市的地方或者窮鄉僻壤的地方,有這個證也沒必要”;“在農村房子是蓋在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和集體土地能不能被當成私產?農民的房子到底能不能進入流通領域,可以變賣?這兩個問題如果解決不了,農民房子發房產證流通不大可能”。 對于某些政協委員的反對意見,不能說完全沒有道理。但既然國有財產都可以改制或者變賣,城市居民購買的房屋可以擁有“兩證”,為什么集體所有的農民房屋就不能頒發房產證?特別是在新農村建設試點不斷擴大和進行的今天,如果不給購買新房屋的農民頒發房產證,而只給他們永久使用權,不允許農民將購買的房屋抵押、轉讓,甚至連出租都不允許,況且很多農民購買房屋的資金不少來自于銀行貸款,這樣的政策本身是不公平的。據了解,不少地方新農村建設試點中,與購房農民簽訂的協議中規定,“不給農民原有房屋補償,而且必須將原有房屋自行推毀且無償上交自家宅基地才能購買新農村建設房屋”。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無異于對農民的直接掠奪,是歪曲中央政策、引發民怨的餿規定,也是未來廣大新農村的不穩定根源。 其實,除了農民房產證問題外,現在因各種原因失去土地的農民越來越多,如何保障這部分農民的利益也是我們越來越不能回避的現實。有些農民失去土地存在客觀原因可能無法解決,而相當一部分農民失去土地是可以通過政策調整來解決的。比如,原來政策規定土地承包期30年不變,這是一項調動廣大農民積極性的好政策,尤其是留有的機動地很好地解決了各家人口數量變動的問題。但隨著經濟發展和農村人口的不斷增長,原有機動地基本已經用完,使得通過機動地調解人口變動帶來的家庭土地增減正變得越來越困難。 據調查,很多農村孩子都十幾歲了,因為30年土地承包期不變而無法分到土地,有些老人去世多年卻仍然由其子女繼承土地,客觀上造成了農村新的不公平問題。對此現象,如果我們不認真加以解決,未來70年土地承包不變的政策將會帶來更多的問題,積累的民怨有可能越來越深,屆時解決三農問題將會更加困難,也有可能付出更大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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