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后金融危機時代國際金融監管體制的新變化,有人大代表建議盡快出臺存款保險條例,明確央行在存款保險體制中主導管理的地位和職能,賦予央行必要的監督管理與資產處置權。這個建議直接關系我國的宏觀金融管理架構。
本輪金融監管改革,在強化中央政府在金融管理領域的權威,減少地方對央行分支機構在執行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方面的干預,防范金融風險等方面都產生了積極作用。不過,由于傳統行政體制及其政府權力干預經濟的慣性,整個經濟在不少方面仍還保持著行政主導增長的方式。比如,在撤銷了央行省級分行的省份,在統計數據收集、金融生態建設等方面,某種程度上就存在加劇干預金融正常經營的現象,九大分行所在服務省份所獲得的包括信貸資源等在內的金融服務遠遠多于其他省份等等。這不能不說是央行作為中央政府在地方金融管理的派出機構,在與地方行政管理的監督與合作機制上的錯位。
在跨區設分行體制與地方金融管理的錯位格局下,隨著央行監管職能的分離,中央在區域金融管理體系中的監管權力和資源配置進一步分散和轉移,盡管監管部門齊全,但相互溝通和信息共享卻不容易,形成合力更難,即所謂“空心化”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各地以提供服務和協調的名義,紛紛成立具有政府管理性質的“金融辦”,目前各省級政府乃至縣級政府均設立專門了管理和協調轄區金融業改革和發展事務的機構,實際上成為區域金融管理中心。由于各金融組織提供金融支持時要時時考慮地方政府某種非經濟評估,央行分支行在區域窗口指導的有效性遂被進一步減弱。
針對監管職能可能帶來的變化,2005年初調整并增加了央行省會中心支行對全省貨幣信貸工作的直接協調管理功能。但是監管分離后,央行失去了對商業銀行運行情況的監管,致使貨幣政策的實施在一些方面被打了折扣,給適應當前全球以央行為主導的宏觀審慎框架趨勢及其在我國實施帶來諸多不利。
自2003年農村信用社改革以來,地方又掀起“辦金融”熱潮,地方管理或控股的金融機構進一步發展,而一些大型金融機構則迫于“地方不公平的競爭”,不得不聽命于地方。這些都是影響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非常分散和潛在的風險因素。這次全球金融危機雖未對我國金融體系造成的直接沖擊,但對出口主導型的經濟增長模式產生較大影響,加劇了以行政為主導的金融體系的長期系統性風險。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及相關的地方金融盲目擴張。由于宏觀審慎管理缺位和微觀監管不足,地方融資平臺以地方財政或政府信用變相擔保等體制性資源為保證,向銀行“圈入”所謂各種名目的“企業貸款”,實質上已構成地方政府的隱性負債,這也對銀行業的經營風險形成顯著的潛在風險和壓力。
為此,筆者認為,為適應國際金融監管體制的新變化趨勢,積極應對國內金融體系不斷加劇的長期系統性風險,在進一步深化政府職能轉型改革,支持以市場主導的金融體系發展的同時,盡快建立以央行為主導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盡快建立以央行為主導的存款保險制度,盡快以立法的形式,加強規范地方金融辦的行為,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緊迫的。
建立以央行為主導的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可以參照當前歐美發達國家調整金融監管結構,強化央行宏觀審慎管理的改革趨勢,要趁當前我國金融風險較低、財政狀況較好等有利時機,建立逆周期的動態資本緩沖和前瞻性撥備安排,構建逆周期的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為此,理應進一步理順央行分支機構管理體制,解決目前分支機構與地方在金融管理的監督與合作機制上存在的錯位問題,盡力形成央行與地方在區域經濟結構調整上的政策合力。建立宏觀審慎管理和微觀審慎監管協調配合、互為補充的體制機制,建立健全央行與監管部門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制度是維護銀行體系穩定的一項重要的金融安全機制。考慮到央行是唯一負責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的宏觀金融管理部門,而存款保險制度則負責及時化解金融風險,兩者在功能發揮上具有天然的聯系,所以應建立以央行為主導的存款保險制度,并賦予必要的監督管理與資產處置權。這樣,能有效解決貨幣政策缺乏微觀貨幣運行信息問題,為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的有效實施提供扎實的監管基礎。
針對當前地方金融辦的金融管理職責不清、體制多樣的問題,在以立法形式明確地方金融辦的職責范圍并落實責任的同時,還需積極探索改革金融辦的組織形式,比如鼓勵省級金融辦設置在央行省會分支行,促使中央在地方的金融管理事務適度集中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