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中國首善”陳光標發起的中國企業家“光標愛心團”,在南京黃埔防災減災培訓中心舉行了隆重的捐贈儀式。陳光標再次在人們眼前,秀起了“錢墻”,1500萬元現金被成捆地堆砌在一起,將捐給貧困地區。
陳光標素來奉行“高調慈善”,南京“錢墻秀”,無疑是高調行善的又一次踐行。與以往一樣,陳光標的善舉再次成為一些媒體的“靶子”。
慈善應該低調——在“做好事不留名”的雷鋒式行善榜樣熏陶下,早已成為社會的共識。而陳光標分發現金、高調赴“巴比宴”、秀“錢墻”之舉,似與人們傳統的慈善觀念格格不入,自然也被認為其帶有“自我宣傳、機巧公關”的功利性。因此,陳光標式慈善也引發了對立的兩極評價:一邊是贊許有嘉,一邊則是對其高調慈善的質疑。
筆者認為,對此,糾結于是否作秀的評判過于簡單化,更值得我們思考的是:慈善究竟何以為善。
毋庸諱言,通常慈善是捐贈者不求回報的一種單向義務行為。但這不等于說從事慈善行為的人沒有自己的需求。很大程度上,慈善行為是帶有目的性的,常言道
“我為人人,人人為我”,因此捐贈者的慈善行為與“利”其實存在著錯綜復雜的關系。
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曾提出需要層次理論,他把人的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實現需求五類,依次由較低層次到較高層次排列,滿足了較低層次的需要,才能談得上高一級層次的需要。一個人慈善捐贈的先決條件和自身的經濟狀況相關,收入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著捐贈的力度。從這個意義上說,慈善行為,其實是建立在占有的基礎和對“利”的追求之上的。
中國的儒家思想以義為上,認為追求仁義美德是人的最高品格,個人要在倫理道德層面最大限度地實現自身價值,不斷提升生命的意義。儒家提出的“仁者愛人”是一種根植于人性深處的仁愛之心。基于這一出發點,進行慈善活動是自我存在的體現,也是對生命意義的追求。
因此,慈善行為以利為出發點也好,以義為上也好,再或者以仁愛實現自我生命價值也好,這些動機都是以內在需求為最終出發點的。我們在探討慈善行為的時候,除了關注慈善行為的社會效應,對捐贈者的內在需求也應予以尊重,使捐贈者能夠用自己的實際行動與需要幫助的人分享財富與快樂。
在中國人的觀念中,“施恩勿念、受恩莫忘”的思想根深蒂固,人們認為做慈善事業,應該是默默無聞的,不應期望通過做慈善得到什么回報。持有這一觀念的人不論是否有雷鋒那樣的境界,但在某種程度上,這樣做的確可以保護受助者的尊嚴。而陳光標到臺灣做慈善活動,本來就是為了弱勢者的尊嚴,給予弱勢者必要的幫助,但令他沒有想到也許是,做好事的本身,反而有可能傷害到弱勢者的尊嚴——善良的種子可能開出惡的花朵,這的確是一個讓捐贈者警醒的問題。
因此,捐贈者不僅要有能力救助他人,還要有一顆體貼他人的心,體會受濟者的心情,維護弱者的尊嚴。在進行慈善行為的時候,應當尊重弱勢者的隱私。很多人在做慈善的時候,或是不愿意露面,或是不暴露自己的身份,他們也不會奔走相告地說自己捐助了哪些人,也不會讓那些弱勢者排著隊來領錢。
如何更好地給予受助者以尊重,是全社會每個成員都應時刻掛懷的。
在現代社會,公眾越來越依賴新聞報刊所提供的資訊,作出好或壞的判斷。因而,各類媒體對慈善事件的報道,都會對公眾形成一種引導。這就要求媒體輿論對社會各集團、各階層、各區域作出合乎實際的正確描述,加深各階層人們的彼此了解、理解,避免引起沖突。媒體在描述慈善事業時,應對各參與主體作出正確而適當的報道,而不應該“只見樹木,不見森林”。
此外,隨著網絡的迅猛發展,公眾通過網絡發表的輿論觀點也對其他受眾產生著巨大的影響。對此,民眾在接受媒體或者公民個人發表對慈善事業的見解時,應該努力形成屬于自己的觀點,讓自己對慈善行為有一個判斷,不要盲目地人云亦云。媒體輿論在通信手段迅猛發展的今天,如何客觀公正地對人們的行善行為進行報道,將很大程度上左右著人們對慈善事業的看法。因此,媒體應當承擔起自己客觀公正報道的社會責任。
在現代社會里,慈善組織是進行第三次分配的載體,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第三次分配的成敗與否,取決于慈善組織的自身建設及是否能取得社會公眾的普遍信任。政府一方面要著力解決日益擴大的貧富差距,另一方面是要努力提高低收入階層的經濟收入,尤其是解決貧困群眾的經濟困難,這就需要相關管理部門發揮職能作用,促進第三次分配的不斷發展,以緩解某些弱勢群體的困境,從心理和情感上消除不同階層之間的隔閡,進而使得不同階層在價值觀上形成一定的共識。政府真正成為慈善事業的領航員,慈善事業才可能健康發展。
因此,相關管理部門發揮其職能作用,培育健康的社會慈善救助體系土壤至關重要——
首先,正確引導慈善組織實現運作的公開透明化。引導慈善組織逐步建立規范、公開的財務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對慈善資金的項目實行實時監控,并定期向公眾公布有關信息,督促慈善組織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完善立法,指導慈善組織建立高效運作機制。立法部門根據實踐需要,向公眾征求立法意見,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慈善事業有關的立法,逐步完善社會慈善法律體系,以引導慈善組織形成高效運作機制。
第三,提高慈善基金會的社會公信度。規范慈善基金會的操作,公開慈善基金的流向,讓社會公眾愿意向其捐贈,讓他們相信接受捐款的慈善機構會把他們捐出的錢真正用于他們所關注的事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