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指稀土行業污染的《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因屬“十二五”期間國家環保部發布的第一個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和世界上首個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而格外引人注目。 中國稀土的開采、選礦、冶煉、萃取分離過程中的污染問題,已經引起各界強烈關注,更嚴格的污染控制勢所必然。 與此同時,從出臺標準中,解讀出國家對稀土行業的管制加強,也并不意外。 對于中國而言,稀土行業是經濟學所指“公有地悲劇”最典型的表現: 作為全球公認的戰略性資源,中國稀土以50%(有說法為36%)的已探明工業儲量,支撐全球97%的產量,并超出全球實際需求一倍,其間的破壞性開采已不言而喻。加之產業鏈工藝落后、資源使用效率低下、環境污染嚴重、出口競爭秩序惡劣……我們本應當引以為自豪的稀土,已被稱為“稀土之殤”。 無論國際輿論如何反彈,作為國家共有資源,中國政府對稀土行業的管制都是無可非議的。 事實上,中央政府也遵循著管制思路做出了種種努力:對開采和生產實行總量控制;對資源進行整合;出臺資源綜合利用政策;實行投資項目審批制度;通過產業指導目錄,限制外資進入;實行出口配額管理;取消出口退稅并加征出口關稅;禁止稀土初級產品加工貿易…… 然而,稀土行業的混亂,似乎并沒有隨著管制的加強而有徹底改觀。 其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沒有達成利益共識:中央政府著眼于戰略利益;地方政府則鐘情于眼前利益。 全國范圍內數量眾多的企業之間的競爭,令行業的負外部性難以通過企業間協議解決。不失理性的企業也只能隨波逐流。解決問題主要應當有賴于各地方政府。 盡管上限只有3分錢/公斤的有色金屬礦原礦資源稅,并不足以發揮產業調節的效用,但因其屬于地方稅種而納入地方財政,地方政府還是會趨之若鶩。 將資源稅歸為地方稅種,某種程度上是承認共有資源的地方分割權利,從而給稀土資源富饒的地方天然利益。靠山吃山,地方政府不想盡辦法享用這份自然恩賜就奇怪了。對于稀土這種獨特資源而言,這并不是市場經濟應有的范例。 通過排放標準的提高,乃至將來征收“庇古稅”,或者實行排污權交易,將企業環境成本內部化,也許能如專家所說,可增加企業70%以上的成本。但如果不斬斷地方政府與企業共謀的利益動機,環境政策在執行過程中,會變異成什么模樣,誰能知道呢? 更接近治本的政策,或許是先將資源稅調整為中央稅種,然后大幅度提高資源稅率,使其足以反映稀土資源的稀缺程度與戰略地位,并實行從量計征與從價計征相結合的靈活征收方式。 只有以此大幅度壓縮地方政府利益空間,稀土行業的規范才有可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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