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國務院討論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明確“提高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調整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級次級距”。2月27日,溫家寶總理在與網友交流時也明確表示,將提高個稅起征點。至此,爭議已久的個稅起征點是否上調,大體有了相對明確的結果。 但上調幅度究竟多少,尚未明確透露。3000元、5000元抑或其他,目前存在爭議。但不管最終結果究竟怎樣,起征點上調本身即已充分表明,此舉不僅順應了民意,更順應了現實的客觀要求。 “現實的客觀要求”究竟是種什么要求?毋庸諱言,不納稅或者少納稅,乃人的天性使然。上調個稅起征點,天然有著強大而廣泛的社會心理基礎。但這種利益面前的向背,不是當前希望提高起征點的本質因素。而是:2000元的個稅起征點,遠遠脫離真實的生活。不僅因過低而導致征稅過嚴,而且本該征的沒有征來,本該減稅甚至免稅的反倒被“一網打盡”。 就目前的生活現實,2000元的個稅起征標準,究竟表達了幾許以人為本?體現了多少藏富于民?據財政部統計,從分項目收入看,近年來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個稅總收入的比重約為50%左右。這表明,不僅工薪階層是個稅繳納的主力,而且工薪階層還幾無逃脫稅網的可能。也即,除了那些低于2000元起征標準的,其他的基本上都得納稅,因為工薪階層的個稅征收是以工資單為依據。 可真正的高收入群體,其財富多寡,并不主要表現在工資單上。但恰恰是這部分人,才是個稅發揮調節收入分配功能所要重點關注的對象。而重點盯住工薪階層,對真正的高收入群體反而無能為力的個稅征收機制,其實明白無誤地表明:當前個稅所謂的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效力不大。由此的結論則是,不顧客觀現實,偏執地強調以個稅來調節收入分配,不僅違背了個稅的調節初衷,也是在事實上強化對“弱勢群體”征稅。 反對提高個稅起征點的聲音頗具迷惑力:起征點上調對低收入人群沒有用處,因其收入大多低于起征標準;相反,卻讓高收入群體撿了便宜,其納稅因起征點上調而降低了。并由此推導出,起征點上調導致個稅總量減少,將使得對低收入群體的轉移支付降低,更不利于調節收入分配。 這種觀點極其荒謬。一種征稅機制,如果“損不足”有余卻對真正“有余”的人沒有什么辦法,那么,上調稅收起征點恰恰是在彌補收入分配機制的缺陷。而就目前我國的個稅征收機制來看,短時間內,對那些高收入群體的個稅征收,仍然難以形成有效的征收措施。為公平計,沒有理由再對工薪階層的那點稅收錙銖必較。工薪階層的個稅貢獻,實在承擔不起調節收入分配的重任。提高個稅起征點,之于工薪階層的稅收公平,是簡單而有效的措施;之于調節收入分配,即便不是唯一的,也是難得的有效措施。 個稅在我國是一個小稅種,無論總量還是之于稅收以及財政總收入的占比,都遠比不上其他稅種。讓個稅這個稅種中的“弱勢群體”,去承擔調節收入分配的重任,豈非可笑?有鑒于此,以及考慮到個稅納稅主力是工薪階層的現實,暫時淡化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暫時主要使其發揮藏富于民的功能,應是當前考慮的問題。此番上調個稅起征點之所以順應民心、順應客觀現實,正是由此表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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