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開的2011年北京市民政工作會議透露,今年起北京市的工商經濟類、公益慈善類、社會福利類、社會服務類四類社會組織將無須“掛靠”主管單位,可直接到民政部門登記。 實際上,2008年起,深圳已率先對工商經濟類、社會福利類、公益慈善類等三類社會組織實行“無主管登記”。即便如此,北京的做法仍得到關心中國社會組織發育的各界人士肯定,被看作社會管理創新的“積極信號”。 中國內地一直存在一種吊詭現象:一方面,公眾希望政府盡量減少對社會事務的包攬,政府也愿意建立“小政府大社會”的格局,但苦于找不到足夠的有能力承接政府卸下的社會事務的社會組織。比如,上海市民政局為促進社會組織生長設立的“公益創投基金”,就遇到“錢不是問題,沒有社會組織應標才是問題”的困境。 另一方面,政府又為成立社會組織設置很高的門檻,特別是規定,申請登記的社會組織必須找到愿擔任其“業務主管單位”的、通常有行政背景的機構,憑借其出具的“批準文件”,才可能獲批。由于擔任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只有風險沒有收益,除非有特別的“業務聯系”,否則籌建中的社會組織很難爭取到“業務主管單位”。于是,大量襁褓中的社會組織要么滯留于申請半途直至夭折,要么“非法存在”卻難以正常開展業務。 這不僅不利于社會組織發育和發揮作用,也使政府對此的管理出現諸多疏漏,加上許多“業務主管單位”對社會組織的業務不熟悉,“主管”有名無實,“嚴審批,疏監管”,最后往往導致有活力但沒背景的社會組織難以成立,而有背景得以成立的“社會組織”易演變為“二政府”,不但違背社會組織的服務宗旨,還攪亂了市場秩序。 現在,北京市放寬關于“業務主管”的要求,為北京及其他地方的社會組織獲得合法身份、正常開展業務,帶來了希望。 不過必須承認,放寬社會組織成立條件,要建立在強化民政部門工作的基礎之上。原先“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存在公共管理方面的合理性:對于一個在相當長時間內,只知有政社一體的“單位”,而不知“社會組織”為何物、有何用的國度來說,突然冒出一大批社會組織,肯定讓承擔公共管理職責的政府手足無措。所謂“業務主管”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為此設計的,盡管它并不能真正為社會組織找到有力、有利和有效的管理者和管理方法,更無助于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現在,雙重主管中的那個難以落實的“業務主管”逐漸退出,社會組織的真正主管——民政部門——的責任必須完全落實;相應地,從審計到賬目公開等一系列管理要求必須執行到位。 更重要的是,行政性條件放寬之后,需建立以法律為框架的社會組織規范運作體系,這是對社會組織乃至整個社會領域健康發展具有長遠意義的關鍵環節。社會組織內靠價值觀驅動,建立自律機制;外靠法令政策,接受他律規范。在服務社會、服務特定人群、服務公益的過程中,社會組織一方面要堅持志愿奉獻,拒絕市場的誘惑;另一方面要追求公共目標,防止政治化傾向,以完整的“民間、非營利”的性質,建立與政府的相互信任,積累社會公信力,引導各類資源進入社會領域,并通過“社會企業”等形式,以接近乃至超出市場的效率,履行“第三次分配”的角色功能,增進全社會的公正和福祉。 這些過程目標和結果目標的達成,需要健全的法律體系。可以預見,隨著對社會領域認知的成熟和深入,有關慈善、志愿、公益等內涵的法律界定將愈趨精確,社會組織成立、運作和發展都將更規范。彼時,今天看來有必要存在的政府包攬和行政干預,也將有選擇地退出,社會組織將以“大貢獻小風險”,助推“小政府大社會”格局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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