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Ⅲ是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標桿,其出臺必將引發國際金融監管準則的調整和重組,影響銀行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戰略。在巴塞爾協議Ⅲ出臺之際,中國銀監會及時推出了四大監管工具,包括資本要求、杠桿率、撥備率和流動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時進行了跟進,構成了未來一段時期中國銀行業監管的新框架。這被業界稱為中國版“巴塞爾Ⅲ”。
有媒體報道,銀監會上報的資本充足率、撥備率、杠桿率、流動性四大監管新工具已于近日獲國務院批準。
在資本充足率方面,商業銀行一級資本充足率,從現行的4%上調至5%,資本充足率保持8%不變;第二,在撥備覆蓋率的基礎上,引入動態撥備率指標控制經營風險,原則上不低于2.5%;第三,引入杠桿率監管指標,按照監管規劃,“十二五”期間,我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標準確定為不低于4%;第四,在現有流動性比率監管基礎上,引入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率指標。預計杠桿率、流動性指引預計將先期發布。而撥備率仍需和財政部做最后協商。
提高資本充足率,強化資本監管。“十二五”期間,我國銀行監管部門擬實行新的資本監管制度,對于銀行資本的數量、質量和標準提出新的要求。
“十二五”期間,銀行業將實施更為審慎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在獲國務院批復方案中,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和總資本的最低要求調整為5%、6%和8%。此外,新的規定還對所有銀行設置抵御經濟周期波動的超額資本,獲批方案留存超額資本2.5%,反周期超額資本0至2.5%。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曾指出,只有在出現系統性貸款高速增長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才需計提反周期超額資本,大多數時間反周期超額資本為0。獲批方案資本充足指標自2012年年初開始執行,系統重要性銀行于2013年年底達標,非系統重要性銀行2016年年底達標。
執行新標準后,系統重要性銀行最低總資本充足率要求為11.5%,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為10.5%。
巴塞爾協議Ⅲ將銀行核心資本和普通股權限的要求大幅提升,可以看出,順應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我國銀行監管新工具箱的核心監管工具仍然是資本要求。監管部門希望通過實現新的資本監管制度,提高最低資本要求,以便更有效地抵御和化解銀行潛在風險造成的損失。
銀監會日前公布的數據顯示,2010年年末我國商業銀行整體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個百分點;加權平均核心資本充足強化監管乃大勢所趨。
2011年,隨著銀監會巴塞爾協議Ⅲ中國版正式推行,中國銀行業或許在繼2010年天量再融資之后,再度走上資本補血之路。
提升撥備覆蓋率,實行動態撥備率指標控制。實際上,2.5%的動態撥備率在去年11月17日銀監會印發的名為《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當前重點風險防范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確提出,同時貸款損失準備金占不良貸款的比例原則上應不低于150%,兩者按孰高要求執行。
據悉,執行時間由2012年1月1日開始,達標時間系統重要性銀行為2013年年底,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為2016年年底達標,但對個別銀行給予額外2年左右寬限期。
對銀行而言,這些新規將要求它們縮減資產負債表規模,舍棄那些被認為具有過高風險的業務種類。由于撥備直接來源于當期利潤,商業銀行需要將收益更多地儲備起來,以應對潛在風險,可供向投資者和員工派發的錢將減少。對消費者來說,新規有利也有弊——在存款利息可能提高的同時,貸款成本也可能增加,并且貸款難度加大。
截至2010年第三季度,深圳發展銀行、中信銀行、興業銀行和寧波銀行的撥貸比較低,處于1.3%~1.4%的水平;撥貸比達標的僅農行、中行(2010年上半年)和華夏銀行三家,其中農行最高,為3.3%,中行和華夏均懸于2.5%的達標線。
引入杠桿率監管指標,控制銀行表內外業務風險。根據《商業銀行杠桿率監管指引》(征求意見稿),杠桿率要求為不得低于4%,同時要求各商業銀行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按照4%的標準,比新版巴塞爾協議高一個點,而目前中國銀行業杠桿率普遍都在4.5%以上,這個指標短期內對銀行不會有太大影響。
建立流動性風險監管標準,增強銀行體系維護流動性的能力。目前我國對于銀行業流動性比率的監管,已經存在一些較為明確的指標要求,如要求存貸比不能超過75%,流動性比例大于25%,核心負債依存度大于60%,流動性缺口率大于-10%,以及限制了最大十戶存款占比和最大十戶同業拆入占比,超額存款準備金制度等,這些指標對于監控銀行業的流動性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本次國際金融危機表明,即便在銀行資本充足和資本質量得到保證的前提下,流動性出現問題也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為此,巴塞爾委員會引入了兩個流動性監管新指標,即流動性覆蓋率(LCR)和凈穩定融資比率(NSFR)。具體而言,流動性覆蓋率指銀行流動性資產儲備與壓力情景下30日內凈現金流出量之比,用于度量短期(30日內)單個銀行流動性狀況,目的是提高商業銀行短期應對流動性停滯的敏感性。凈穩定融資比率指可用的穩定資金與業務發展所需資金之比,用于衡量銀行在中長期內可供使用的穩定資金來源是否足以支持其資產業務發展,也可以反映中長期內銀行所擁有的解決資產負債期限錯配的資源和能力。這兩個指標的提出,將能夠進一步增加銀行維護流動性的能力。
我國將在“十二五”期間引入這兩個新指標。具體而言,對于這兩項指標,銀行監管標準均設定為100%,獲批方案對上述兩個指標設置2年觀察期,將于2012年年初開始執行,并于2013年年底達標。
包括資本充足率、撥備率、杠桿率、流動性四大監管新工具的實施,雖然給中國銀行業帶來更大挑戰,但是,這也是促進中國銀行業轉型的一次良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