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社會的法治文明,往往體現在對特殊人群的權利保障上。在我國,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是這樣一個群體,他們的權利不僅關系到個人的生存境遇,更關系到整個社會的法治文明程度。然而,在“就業體檢禁查乙肝”的禁令執行滿一年之際,一則《2010國企乙肝歧視調查報告》的結果卻令人感到遺憾:被調查的180家大型國企中,明確表示入職體檢要進行乙肝檢測的高達61.1%。 反歧視公益機構的這個報告,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觀察的視角。消除乙肝歧視、促進求職者平等就業權利的實現,不僅是國家《就業促進法》、《傳染病防治法》的題中之義,也是落實公民平等權利的必然要求,國企本應帶頭落實、做出表率。遺憾的是,高達六成的“違規率”表明,實踐中乙肝人群的權利仍是整個社會“權利木桶”的一塊“短板”。 在乙肝攜帶者的抗爭、司法判例的助推以及社會輿論的關注下,乙肝人群的權利得以進入立法視野,相關法規修正了對乙肝的歧視性規定。從“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到“用人單位強查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將被罰款1000元”,及至衛生部辦公廳下發通知重申“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書面上的反乙肝歧視堪稱“大功告成”。上游法律對乙肝歧視作了宏觀性矯正,下游政策作了具體的禁止乃至處罰性設定,只是這些以“意見”、“通知”等形式表現出來的部委政令,雖然具有較強的針對性,但在執行上卻缺乏足夠的剛性,使得法律反乙肝歧視的威懾力、執行力不足,一些企業對“意見”可以聽之任之,對“通知”可以充耳不聞。 其實,縱觀整個就業領域的歧視現象,不獨是乙肝病毒攜帶問題,其他諸如戶籍、性別、身高、外貌、地域乃至酒量、屬相、血型、姓氏等,之所以成為橫亙在求職者面前的一道鴻溝,并非法律上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關鍵是法律層面的規定過于原則和抽象,威懾力、執行力不足,即便是國家部委及地方政府“三令五申”下發意見和通知,也不足以改變用人單位的習慣性認知,無法樹立起反歧視執法的應有權威。 消除乙肝等就業歧視,必須祭起法律利劍。調查顯示,30.02%的受訪大學生認為就業歧視雖然可以避免,但卻沒人管;而遭到就業歧視后,67.03%的受訪者選擇無奈接受。以乙肝歧視為例,如此大面積的國企違規,緣何未見有執法單位“利劍出鞘”?從中不難發覺當前反歧視執法上的缺失,以及維權渠道的不暢。在我國勞資雙方實力懸殊的背景下,求職者的權利如果缺乏嚴格的執法保障和救濟渠道,就只會造成遭遇歧視者忍氣吞聲的境況。 因此,要讓公平就業的理念成為社會共識,除了公民努力和社會教育,更需要嚴格執法和有力救濟。對一些有禁不止的企業而言,只有提高違法成本,嚴格糾查懲治,法律和社會保障平等權利的良好初衷才不致在實踐中被懸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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