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布了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決定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具體承擔并購安全審查工作,并明確了并購安全審查的范圍、內容、工作機制和程序。 改革開放以來,各地積極引進外資,我國經濟以平均每年9.7%的速度持續增長了30多年,但能源生產、機械制造、食品消費品生產、商業、金融服務業等諸多領域也成了外資并購的“盤中餐”。資料顯示,我國的大部分行業和產業正遭受著通過并購形式的外資滲透,并呈幾何級數蔓延。 一項外資并購可能不會造成市場壟斷,但如果利用不好,可能會對經濟、社會產生極大的危害。所以,加快建立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制度,對外資企業的并購行為進行必要的安全審查,既有利于我國的反壟斷審查和國家安全審查制度與國際接軌,也有利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在國際投資領域,安全問題歷來受到各國法律和實踐的重視,但是國家安全的范圍則基于政治、經濟、文化的差異而理解不同。我國《反壟斷法》第31條、商務部等六部委頒布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12條,均對外資并購的安全審查問題作出過相關規定,但這些法律和規定多是一些原則性意見,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安全審查的依據是什么、誰來審查、程序如何進行,既沒有說明白,也沒有解決實際問題。這很容易讓相關部門在有關產業安全方面的審查工作中陷入被動。 產業安全審查機制是一個與《反壟斷法》平行的機制,《反壟斷法》是在對單純的企業行為起作用,而安全審查則是在更大范圍內考慮,比如并購對產業上下游的影響,對國家相關領域安全的影響,甚至對就業、社會福利等方面的影響等。所以,對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立法機關很有必要借鑒國際慣例,對外資并購的產業準入、國家安全審查機制等問題作出綜合性制度安排,對國家安全審查機構進行授權,明確規定組織方式、職責職能以及運作程序,建立起全面的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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