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日前發布一號令,完善和修改了《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是銀行業不得自主持有或向客戶銷售可能出現無限損失的裸賣空衍生產品,以及以衍生產品為基礎資產或掛鉤指標的再衍生產品。這一政策充分表明了監管機構對衍生產品這一具有高杠桿、高風險、高破壞性金融工具的高度重視,但囿于職能所限,該辦法僅對銀行業這樣的金融機構作了規定和限制,并未涉及國際對沖基金。實際上,國際對沖基金才是衍生產品的最大“玩家”。 去年以來,不論是國際期貨市場中農產品、黃金、原油的強勢上漲,還是歐元的劇烈波動,都能看到對沖基金興風作浪的身影。在大多數國家,對沖基金及其經理是受到監管的,尤其是金融危機后,對沖基金的投資和營銷受到了更嚴格的限制。目前的問題是,在集中了大約90%國際對沖基金的美英兩國,危機后仍然不采取更加有效的監管手段,使得全球對沖基金監管網絡存在較大隱患。 在國際對沖基金涉足較少的市場中,我國是最大的一個市場。人民幣持續的升值預期、人民幣加快國際化、房地產及股市資產的不斷膨脹,對對沖基金而言無疑是莫大的誘惑。盡管對沖基金直接進入滬深股市還存在一些障礙,如人民幣資本項目未完全開放、取得QFII資格需經過嚴格審核且投資規模受限、不允許成立外商獨資基金管理公司等等,不過,這些困難不足以絆住對沖基金追求利潤的步伐。在QFII、外國直接投資和貿易項目等資金往來渠道中,對沖基金的身影若隱若現;部分貿易合同、直接投資也成為其“隱秘通道”;與此同時,有些對沖基金干脆以“拖拉機”賬戶或個人名義參與滬深股市。此外,部分對沖基金還在中國境內通過代理分銷網絡吸納客戶投資其產品。 今年以來,在國際期貨市場劇烈波動、歐洲債務危機還未消除的情況下,對沖基金需要在全球尋找一個相對安全的“避風港”,同時獲得較高的收益,中國正是他們的重要目標之一。索羅斯就多次揚言要進入中國內地市場。由此,歐美的對沖基金很可能通過QFII、產業投資、私募合作以及地下錢莊等途徑進入國內資產市場興風作浪。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在人民幣加快成為國際貨幣的背景下,在國際對沖基金已開始向中國滲透的情形下,金融監管當局有必要抓緊制訂相應的監管對策,以有效防范對沖基金活動可能對中國金融穩定形成的威脅。當前,可重點考慮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加強對國際對沖基金的監管。 研究制定針對國際對沖基金的具體監管規定,目前可著重考慮以下幾項措施:一是設置專門法規對對沖基金行為加以指引,使對沖基金管理有法可依,規范對沖基金的運行。二是由央行牽頭協調各金融監管機構,要求在中國境內擁有權益的國際對沖基金限期登記備案。這些權益除上市交易的證券資產外,還應包括房地產、私人股權、貸款等低流動性資產。三是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框架下,允許符合條件的國際對沖基金進入中國境內從事有限度的投融資活動,并對這些對沖基金進行單獨管理。針對各種對沖基金的信息披露、內部風險管理、重大事項報告、基金經理任職資格和投資者保護等各項要求,應高于對一般證券投資基金。四是制定期貨市場、房地產市場、產權交易市場等非證券市場對外開放政策時應考慮對沖基金的因素,對于對沖基金在上述市場中的活動進行單獨監管。 根據歷次金融危機中對沖基金的活動特征,對沖基金調整資產組合所引起的跨國短期資本流動是引發金融市場巨幅波動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對進入中國的對沖基金的資金出入境頻率予以一定限制。資本項目審慎開放,這道“防火墻”是非常有必要的。國內監管機構應建立獨立的對沖基金資本流動實時監測系統,及時掌握對沖基金的資本流動情況,并深入研究對沖基金資本流動與匯率、利率等宏觀經濟和金融指標變動之間的關系。在金融市場波動幅度較大時,應設法限制對沖基金資金出入境頻率,并使對沖基金產生市場波動過大就會導致資產流動性降低的預期,以利于其理性管理投資活動和流動性風險。尤其資本市場逐步開放后,一味地嚴防死守不可能將對沖基金拒之門外,與其使之通過各種“灰色”渠道進入,不如促進對沖基金設立公開化。 在對沖基金進入中國之初,需適當限制國內金融機構與對沖基金的業務往來。應嚴格限制國內銀行和證券公司與對沖基金開展的業務范圍。初期,雙方的合作應以證券經紀、資產托管等中間業務為主。禁止國內金融機構與對沖基金開展以融資融券為目的的信用交易,禁止對沖基金進行賣空和保證金交易。國內金融機構應借助于風險價值和壓力測試等風險管理手段,提高內部風險控制水平。特別注意嚴格限制對沖基金財務杠桿倍數。鑒于直接控制對沖基金行為存在一定困難,嚴格控制金融機構向對沖基金的放款是一種有效的間接手段。銀行等金融機構應慎重考慮市場風險,嚴格貸款審查,對抵押資產的數量和質量從嚴要求。對沖基金自有資本畢竟有限,失去了杠桿的支持,就喪失了在金融市場興風作浪的能力,也可避免金融機構成為對沖基金風險的最終承擔者。 最后,國內金融監管機構應與有關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就對沖基金監管問題保持密切聯系,爭取建立國家間的定期磋商機制,以便及時掌握國際對沖基金動態并借鑒有關方面的有效監管措施。在國內,央行、發改委、證監會、銀監會、外匯局應盡快形成有效的聯合監管,監管信息共享,以避免形成監管真空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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