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年一度的上市公司年報披露工作正如火如荼地進行。年度報告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定期報告,它不僅包括公司年度經營管理的所有財務數據,還包括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計劃、公司治理及其他重要事項。一旦年報審計和披露工作任一個環節保密工作出現紕漏,都可能帶來市場波動。從這個角度上講,上市公司必須切實加強年報披露期間的保密工作。 首先,必須加強內部保密工作。凡是能夠接觸到未披露的公司年報資料,尤其是財務數據和利潤分配計劃的部門和個人,都應該視作內幕信息知情人,予以嚴格的登記管理,出現泄密情況的,依法嚴厲問責。一些涉及年報信息披露和財務數據的部門,如證券部和財務部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在此期間,在接聽外部電話或接待投資者(尤其是機構投資者)的調研時,必須依法做好保密工作,不該說的,絕對不能說,以確保年報信息披露工作的公平性和嚴肅性。 其次,必須做好中介機構的保密工作。中介公司也是泄密的渠道之一,一旦未披露的年報數據提供給公司以外的人員使用,就很有可能被其利用來炒作二級市場的股價,后果嚴重。對于那些因再融資和并購重組正在證監會待審的上市公司,如確需補充年度報告的,也必須保證在年報披露后再提交給相關保薦券商,而絕不能提前提供給其使用,以防公司年報數據等重要資料的提前外泄。 最后,必須做好外部信息使用人的保密工作。 這里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包括上市公司以外能夠在上市公司年報披露之前接觸到年報資料的所有部門和個人。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國資委、統計、稅務、券商和基金的研究人員等。上市公司應嚴格執行內幕信息知情人制度,將外部信息使用人一律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登記,出現問題,據此問責。在對待國資委、統計、稅務等政府部門根據管理權限和相關法律法規需要提前知曉上市公司財務等經營數據的,可在此之前將主要財務數據預先為投資者做一個業績快報;而對作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東家的各級國資委,因為公司的利潤分配計劃在年報披露前要經過大股東審批,而其大股東按照管理權限則必然要將相關情況報備其上級單位國資委,而現實生活中,一些地方的國資委往往要求其管轄下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每年1月初上報業績快報,而1月初絕大多數上市公司年報還未公開披露,因此,各級國資委,凡是需要提前和能夠預先知曉年報數據的都應視同外部信息使用人嚴格管理。對券商和基金的研究人員,更應該嚴格管理,嚴防年報信息預先外泄給市場和投資者造成不良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