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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在美國拉斯韋加斯國際消費電子展的英特爾新聞發布會上,英特爾總裁保羅·奧特里尼的身影投射到墻上。新華社/路透 |
據國外媒體近期報道,歐盟委員會于1月6日在其網站上發表聲明表示,針對全球最大的芯片制造商英特爾公司斥資76.8億美元收購殺毒軟件公司McAfee的收購提議,歐盟委員會將于1月26日公布反壟斷審查結果。這宗號稱英特爾史上最大的并購交易,從一開就受到了歐盟委員會的關注。
歐盟相關負責人此前不斷表示,擔心英特爾會將部分McAfee的安全技術嵌入在其處理器中,從而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因此,歐盟委員會曾要求英特爾向其提交文件,明確承諾不謀求不公平的競爭優勢。然而,近日英特爾公司宣布,“英特爾未向歐盟監管部門做出讓步……我們仍然預計在2011年上半年結束此樁交易”。英特爾與McAfee間的并購交易使反壟斷問題再一次受到世人關注。
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重要的基礎性法律,素有“經濟憲法”之稱。目前,絕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都有較為完善的反壟斷法律制度。所不同之處在于,美國反托拉斯法重視提高商業活動的效率,目的在于確保消費者的利益,制約對象主要為企業聯合、私下串通壓價以及超大型企業的合并;而歐盟重視的是競爭環境是否公平,基于這種標準,微軟推行的捆綁銷售服務器、媒體播放軟件、瀏覽器等,都曾因被歐盟認為屬于濫用其在業界的支配地位而引來嚴厲的反壟斷調查,甚至被處以巨額罰款。
美國英特爾公司作為全球最著名的生產銷售電腦CPU的IT企業,占有約八成的市場份額,處于該市場的全球霸主地位,該公司真正意義上的競爭對手為AMD公司。據媒體報道,早在2001年,歐盟委員會就根據AMD公司的申請發起反壟斷調查;2005年,日本反壟斷執法機構,即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在日本裁定英特爾違反日本禁止壟斷法,并對英特爾公司提出警告,課以數千萬美元的罰款,英特爾公司的競爭對手AMD公司也已根據該裁定,向東京高等法院提起了巨額的損害賠償之訴;2008年,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宣布對英特爾處以約2540萬美元的罰款;2009年,歐盟更是對英特爾公司課以高達10.6億歐元的罰款。
據報道,英特爾此次被控濫用市場壟斷地位,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英特爾秘密給予計算機制造商折扣,還向主要零售商直接付款,要求它們只銷售采用英特爾x86CPU芯片的計算機,這類折扣或付款實質上阻礙了消費者選擇其他產品。第二,英特爾向計算機制造商付款,使它們延遲或停止推出采用競爭對手x86CPU芯片的特定產品。第三,在服務器市場以非常規價格銷售CPU。
那么,英特爾公司的行為是否也會受到我國反壟斷法及相關規章的規制呢?
我國的《反壟斷法》于2008年開始實施。2010年12月29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12月31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三個配套實體規章。上述規章將從今年2月1日起實施。
法的域外效力,是指發生在境外的法律行為,只要其作用效果影響了國內的企業或消費者的利益,不管法律行為主體的國籍如何,反壟斷主管機構都可以依據該國的反壟斷法對其行使管轄權和處罰權。
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效力上個世紀就已被發達國家所采用。例如:波音與麥道的合并導致了歐洲的空中客車利益受損,歐盟就根據其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的效力對美國提出抗議。隨著經濟全球化,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進一步融合,跨國壟斷企業很容易通過全球市場影響我國的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伴隨著貿易和競爭的國際化發展,貿易關系和競爭秩序已經超越了領土的邊界,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越來越司空見慣。
對此,我國《反壟斷法》適應國際發展的趨勢,引入了域外適用原則,在總則中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而根據該法對“壟斷行為”的界定,任何在境外實施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行為等壟斷行為,如果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都可以適用中國反壟斷法。
英特爾向電腦廠商提供折扣的行為如果屬實并且涉及到在中國銷售上述產品,那么中國消費者實際上也被剝奪了對AMD可能更價廉物美產品供給的自由選擇權,英特爾的上述行為可能會涉及濫用市場支配權和涉嫌商業賄賂的行為,我國可依據反壟斷法中的域外適用原則展開調查。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可見,賬外暗中回扣在我們法律框架內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可能觸犯刑法,構成行賄罪、受賄罪。
據媒體報道,在2006年,英特爾給戴爾的“回扣”就達到20億美元,這相當于戴爾該年凈利潤的116%。就歐盟對英特爾商業回扣行為性質的定性來說,從相關的報道中可以看出,歐盟之所以會對英特爾處以如此的史無前例重罰,其中原因并非是英特爾公司是否給予電腦生產商回扣,而關鍵是在與回扣捆綁的附加條件。即英特爾公司在給付回扣的同時,要求電腦生產商不用、少用或遲用自己唯一的競爭對手AMD的電腦芯片產品。所以,歐盟就此認定英特爾公司行為是利用自己的市場統治地位,妨礙了市場公平競爭。
歐盟對英特爾公司行為性質的認定,始終是站在相關商業行為是否妨礙市場公平競爭角度來衡量并作出處罰的。所以當銷售回扣達到“實質性限制或者排除競爭”的效果時,就要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歐盟的反壟斷執法思路,對我國的反壟斷執法機關來說,應結合國內具體市場情況,在相關市場行為性質認定、如何作出相應處罰,以保證市場競爭公平有效方面,予以借鑒。
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即可推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英特爾公司顯然屬于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公司。同時,該法第十七條列舉了“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的七種情形,即(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按照本條規定來看,英特爾的行為最有可能觸犯其中的第四種情形即“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這一情況。
此外,國家工商總局在新頒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中進一步明確了“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實施下列限定交易行為:(一)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二)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三)限定交易相對人不得與其競爭對手進行交易。”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英特爾公司和其他公司達成了“你只能和我交易”或者“不允許你和其他公司進行交易”的內容,那就明顯違反了我國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沒有明確限定交易行為的內容,我國的反壟斷法的執法機構可依據“其他壟斷協議行為”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等兜底條款來展開調查。
總之,雖然我國反壟斷法還有待完善,但是如果英特爾的競爭對手在中國提起相關反壟斷控訴,或者反壟斷執法機構依職權開展調查,在相關證據確鑿的前提下,英特爾在中國應該也難逃被制裁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