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明確慈善組織應當享受的稅收優惠
·硬性攤派不是慈善,運用權力的手段搜集慈善資源,也必然會破壞慈善生態
·公信力是慈善的生命,喪失了公信力,慈善組織就會喪失資源
在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各種矛盾突顯疊加的今天,要制定出一部良好的慈善法,就必須以社會管理創新為突破口,進一步解放思想,不斷創新有利于慈善事業發展的新體制、新制度和新機制。
進一步創新慈善組織的登記管理體制,切實通過制定慈善法,在法律層面解決長期以來一直困擾和制約慈善組織登記注冊的制度瓶頸,使得慈善組織,尤其是社會力量發起成立的慈善組織能夠在一種更加寬松、更加規范的法律環境中誕生和成長。
進一步明確慈善組織應當享受的稅收優惠和對慈善財產依法進行管理使用的權利保障機制。目前,盡管所得稅法規定了公益稅收優惠的內容,但是,在具體實踐中,慈善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環節多、難度大、成本高,應當通過制定慈善法,形成統一、公開、透明的落實機制。同時,在慈善捐贈的管理和使用方面,要通過慈善立法解決一些地方和部門出現的行政干預慈善法律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和捐贈人權益的問題。
通過慈善捐贈、慈善信托等制度設計,在慈善領域引入競爭和效益機制,以不斷提升慈善組織的能力建設,提高慈善創新水平。
厘清權界是制定慈善法的切入點。
如果說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和重點是政府責任,商業保險主要依托企業等營利性領域,那么慈善事業則應當主要留給民間。
慈善,是民事權利主體基于慈心而自愿進行的善舉。慈善立法應當明確慈善的自愿性和民間性的定位,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政府和社會在慈善領域中的職責權限。慈善是一種高尚的道德行為,對于慈善不能采取強制措施或規定義務導向。政府可以號召、鼓勵、引導慈善,但是不能將慈善作為一種法定義務去推廣。硬性攤派不是慈善,運用權力的手段搜集慈善資源,也必然會破壞慈善生態。
慈善的主體是民事權利主體,無論是施善者還是受善者都是如此。換言之,慈善的主體是民,而不是官。政府可以制定慈善政策、引導慈善行為,而不能作為慈善的主體。政府可以通過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途徑,去照顧社會中處于最不利處境下的弱勢群體和成員,所謂“為政之先,鰥寡孤獨”,就是此道理。然而,這完全是公共財政政策的目標,是政府的職責和義務,而不是慈善。慈善立法應當以此為定位,否則,必將導致群己權界不清及法律關系的混亂,并可能從長遠導致慈善事業的不可持續發展。
公開透明是制定慈善法的關鍵點。公信力是慈善的生命。與其他組織相比,慈善組織的最大優勢就是具有更強的公信力。喪失了公信力,慈善組織就會喪失資源、喪失力量,甚至喪失存在的價值。作為公益性質最高的社會組織類型,慈善組織需要對方方面面都有所交待。面對政府、公眾、媒體、捐贈者、董事會、受益人甚至志愿者,慈善組織均承載著一定程度的責任。公信對象的多元化,客觀上決定了慈善組織建立公信機制的復雜性:從主體的品格、機構的使命、專業的倫理、組織的效能,到資金的運用、規則的遵守、戰略的企劃、利益的沖突等諸多環節,都要求慈善組織公信力的提升。
保障慈善組織的公信力,必然要求進一步提升慈善的透明度。透明度對于慈善組織具有三個方面的重要意義:一是保障公信力的實現;二是防止制度性的腐敗;三是慈善組織促進自律及自身能力建設。慈善立法要在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利益沖突規則、財產管理和使用等各個方面設計出相應的制度,以保障公開透明機制能夠有效建立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