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場首拍在上周平淡落幕,但預申請須知中“出讓人收回并補償相應殘余價值”這一“史無前例”的規定,掀起了關于土地使用權到期后該如何處置的爭論。(1月16日《揚子晚報》) 土地使用權到期后何去何從?這個問題盡管爭論了數年,但僅僅停留于口頭爭論,沒有想到上海竟然明確規定“土地期滿收回”。這一規定的依據是什么?未見上海方面公開,這就讓人對上海此做法產生不少質疑:誰授權上海如此規定的?真實意圖究竟是什么? 盡管不少法律涉及土地使用權期滿后的“收回”問題,例如,《土地管理法》第58條第1款第3項,《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21條第2款、《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都涉及“期滿收回”,但都是有前提條件的,不是地方政府自己想收回就能收回的。《物權法》也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這么多法律支持土地期滿續期,而上海有關方面卻私自規定“土地期滿收回”,顯然,這有違法律的意志。 “法無授權即禁止”,在國家土地期滿續期細則沒有出臺之前,地方政府顯然不能自己貿然制定“游戲規則”,必須要按照現有法律辦事,否則,不但讓土地問題更為復雜,也會因為涉嫌違法而遭遇輿論質疑。 如果“土地期滿收回”,不僅意味著建筑壽命只有40年或70年,而且影響到了公民住房權益。因而,土地期滿后何去何從,續期付費還是不付費,或者說付多少,理應通過立法來明確,而不是任由地方政府按照自己的想法制定游戲規則。 讓人憂慮的是,早在上海2010年2號預申請公告中,多數地塊的預申請須知中就已經出現了“出讓人收回并補償相應殘余價值”這樣的規定,而公眾竟然不知。政策不夠公開透明,公眾必然擔憂這樣的規定背后隱藏著傷害公眾權利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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