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加強管理的依據,是企業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原則,是全體員工行為的準則。優秀的企業,必先是具有一流管理理念、一流管理方法、一流管理制度的企業。只有建設一流的制度,才能形成一流的管理,只有依靠一流的管理,才能打造一流的企業,成就一流的業績。制度作為一種在社會與人發展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的客觀存在,也有一個被評價的問題。制度的好壞,需要有一套科學的評價體系來評價,因此,建立科學的企業制度評價體系至關重要。 制度是一個體系,“體系”的要義就是整體性,即管理上的統一閉環,程序上的嚴絲合縫,運作上的有始有終。防范風險,控制有效,才是好的制度。好的制度對于我們加強管理、理順流程、約束行為、規避風險具有積極作用。在企業制度條款中往往潛藏著風險源,將會影響企業內部權力的規范運作,制約管理流程的順暢運行,甚至會使企業的經營管理處在一種不可控的危險狀態,達不到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制度反腐的管理要求。企業在重組改制的過程中,對制度建設這一基礎性的工作都非常重視。企業決策成功是最大的成功,決策失誤是最大的失誤。企業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實效性得以實現,才會為企業生產經營、企業管理等各項工作取得較好成績提供核心動力和根本保證。制訂一個好的制度評價體系,將會對企業識別制度風險,成功決策、有效控制經營管理起到良好作用。 企業制度在起草之后、發布實施之前,首先應該對其進行充分的論證評價。在制度實施過程中也應對其定期評價,不斷修訂。制度評價體系應包括六個方面,即誰來評價、評價哪些因素、依據什么評價標準、怎么評價以及評價后怎么處理。評價體系的核心內容是評價的內容與評價的標準。 評價的內容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制度要素。主要評價制度要素是否全面、明確。要素應包括制度的制訂依據、適用范圍、管理職責分工、管理流程與控制點要求,以及檢查與考核等5個要素。 結構層次。主要評價制度結構安排是否恰當,邏輯層次是否合理。企業制度的編寫方法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分類匯編法,另一種是編撰法。不論用種方法編寫的制度,其整體結構都應分為篇、章、節、條。就結構來看,要先講一般規定,再講管理職責,后講管理程序和管理控制的要求。 流程內容。主要評價制度所寫管理內容與其他相關制度之間的匹配性和一致性。企業制度體系是一套完整的管理規范體系。通常情況下,實施細則應遵循企業管理制度。而管理制度往往是由各專業部門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結合企業實際制定的,包含企業經營的行政、黨務、人事、財務、規劃、計劃、工程、采購等基本制度,和生產、質量、技術、設備、安全、環保、計量等基礎管理制度,以及房屋管理、物業服務等后勤保障制度。管理的事項比較龐雜,難免有些管理事項會出現交叉、重復,甚或矛盾沖突的現象,特別是部門的一般性管理制度,在管理職責、管理內容、管理流程等方面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因而企業部門制度尤其需要加強審查和評價。 評價標準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合法性。制度應符合國家、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所以,制度合法性是指制度的這樣一種特性,這種特性不僅來自正式的法律或法規,更主要的,是來自根據有關企業價值體系所判定的、由企業員工給予積極支持與認可的制度規范的可能性或正當性。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制度能否以企業價值觀念和價值規范所認可的方式運行,怎樣有效運行;另一方面是制度有效性的范圍、基礎與來源。制度合法性的內涵說到根本處就是公平與公正,這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制度和規范,無論結構多么嚴謹,文字多么優美,也不管如何有效率,只要它們不公正,就必須加以修訂或廢除。合法性強的制度應該是使企業和員工的基本權利和利益分配趨于公平合理。 匹配性。各項專業管理制度內容之間應接口嚴密,相互匹配。匹配性表明制度流程系統獲得了該系統成員的認同。如果企業各部門和單位都愿意執行,而且還不僅僅是因為若不執行就會受到考核,而是因為他們確信執行是應該的,那么,企業所制定的制度規范就是具備匹配性的。 合理性。制度合理性的內涵,主要指在一個以某種理念支持的制度系統內,其制度是否遵守該理念規定的“邏輯”,所表現出來的功能與價值是否與其“理念”具有邏輯上的一致性。例如,制度是否體現了制度的本性與目的,是否推進了企業的發展,在完成其目標上是否有效率,等等。歸根到底就是制度的具體內容是否符合制度的內在規律,制度的外在體現是否真正合邏輯、合規范。制度合理性的真正內容應該是制度的合規律性,也就是制度的運行與發揮作用合乎自然規律和科學管理規律。企業的發展總是表現出一定的趨勢和方向,凡是符合企業發展趨勢的事物都具有內在的合理性。 效率性。制度效率性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指制度的社會性效率,它主要表現為通過促進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社會效益;另一層是指制度本身的設置與運作以最小的成本費用獲取最大化的收益,即通過降低或減少在制度的建立及實施過程中的成本,如所花費的時間、人力、物力和財力等,而獲得最大的實際效果。 制度應該對其所涉及的管理者有足夠的激勵功能,能給管理者的自由競爭提供良好的活動空間,使得每一位管理者都有實現其自身利益和充分發展的機會。但是,由于在現實生活中,管理者在制度演化中所發揮的作用不一樣,一些有較大發言權的管理者出于自身利益驅動,可能會使制度在設計、安排、運行中偏向自己一方,這在客觀上會導致制度背離其合理性。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說,其制度效率不僅是低下的,甚至還可能是負效率。
因而,現實中,制度并不一定總是有效率的。 操作可行性。制度操作可行性的內涵有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制度必須與歷史發展階段相適應,不能超越歷史階段而談抽象的制度。 其二,制度必須具有實際的可操作性和可運作性,不能僅僅停留于理論圖景中。 其三,制度必須關注其存在及實施成本,成本過于高昂,也會使制度失去其可行性。 監督考核性。監督考核的對象主要是制度實施的主體,即在管理環節中,各管理部門應該按制度實施管理,規避管理風險,并接受群眾監督,對違反制度管理的主體應按相應的考核規定進行考核。制度的操作可行性也不完全是客觀的,有些時候也帶有相當的主觀色彩。為減少主觀色彩帶來的企業風險,管理制度應有監督考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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