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譽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在中國誕生已經近兩年半,與出臺時的普遍贊賞不同,《反壟斷法》一直落而不實的執法狀況一度把這一新法推至風口浪尖。
2011年初,國家發改委、工商總局、商務部等相關執法主體陸續出臺相關配套規章,為真正執法“熱身”。
據了解,國家發改委制定的《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共計5部規則,將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這些配套規則都是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基礎上產生,是執法部門根據自身的職責對該法的進一步細化,如工商局出臺的3個反壟斷法案就是立足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反壟斷職能,對壟斷協議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了細化和明確,以提高其在反壟斷法執法方面的可操作性。
“5部配套規則一起出臺,對于我國完善《反壟斷法》來說是一件好事。”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張馬林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說,“從該法本身來講,就是一部‘摸著石頭過河’的探索性法律,配套規則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反壟斷法律體系,使之更完善更具操作性。”
法學博士郭光東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反壟斷法》全文一共五十七條,加起來不到7000字,從一開始《反壟斷法》就是一部象征意義大于實際意義的抽象化概念,現在出臺的這些配套措施并不足以彌補整個法律的空白。
對于新出臺的《反價格壟斷規定》,國家發改委價檢司司長許昆林表示,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水、電、氣、成品油等商品的價格屬于政府定價的,通過價格政策的調整來解決,因此不屬監管范圍之內。
對此,郭光東告訴記者,我國《反壟斷法》實現從“紙面上的法”到“行動中的法”跨越的最大的阻礙就是以“央”字頭國企為代表的行政壟斷的存在,而這些恰恰是被排除在我國《反壟斷法》之外的。“反價格壟斷不反政府定價,從開始就注定了這是一部先天有疾的法律。”
郭光東表示,同樣是支持反壟斷,不同的群體有著其不同的利益訴求。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是寄希望于得到一個更好的市場環境;而多數壟斷國企則是為了反對“外資壟斷”,這背后也不排除對掃除外資后“獨霸一方”的期待。“只有相關部門從自身利益中果斷抽身,全無利益瓜葛,才能真正打擊那些不符合市場規則的壟斷行為。”
但是這點在南京大學商學院教授宋頌興看來,這些行政壟斷都是由中國特殊的國情決定的,但政府定價應該做到按照市場規律來定價,同時要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和評價體系,這樣才能確保政府定價兼顧企業、政府和群眾的利益。
1月5日,在第二屆全國商務系統反壟斷工作會議上,商務部國際貿易談判副代表崇泉公布一組數據稱,2010年,商務部共進行經營者集中立案前商談100余次,接受經營者集中申報案件130多起,立案近120起,與往年相比,數量有大幅增長。
但在張馬林看來,雖然這一數據與往年相比有了較快的增長,但是與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相比數量差距仍然很大,一方面與中國《反壟斷法》法律系統不完善有關,另一方面與執法主體分散、不明確有關。
根據國務院規定與授權,掌握執法權的執法機構由工商局、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三個部門組成,工商局負責除價格卡特爾(即價格壟斷協議)的大部分壟斷協議的禁止和查處工作,除價格壟斷行為之外的大部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禁止和查處工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有關執法工作;國家發改委主要負責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商務部則負責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交流與合作。
“多機構執法往往會陷于有困難互相推諉,有好處爭破頭皮的尷尬境地。”張馬林向記者舉例,“如串通投標,涉及抬高標價和壓低標價及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問題,是壟斷協議的一種,但也可以屬于價格壟斷行為,而前者是屬于國家發改委的管轄范圍,后者屬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制的范圍。”他指出,最好是設立一個專門的行政機構,由多個機構共同執法,這種分散、復雜被肢解的執法體系反而增加了反壟斷委員會協調各執法機構的難度,造成“踢皮球”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