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改委對外發布了《反價格壟斷規定》,明確禁止了八種價格壟斷協議。規定指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規定。”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司長許昆林也對此作出解釋,指出水、電、氣等政府定價的商品不在監管范圍之內,價格水平的細節裁量需要多方面綜合考慮。 在2009年9月份發改委公布征求意見稿時,就曾出現過“一邊倒”的擔憂:石油、電信、鐵路、郵政、供電等行業,是否會超越反價格壟斷法規之上,成為“刀槍不入”的特殊行業。而人們的種種擔憂和思考,反映出公眾期待與生活密切相關的水、電、氣、成品油等商品的價格,也能夠進入法律的調節范疇,從更深層次來說,折射出了公眾對反壟斷的深切期許。 反壟斷是管制經濟學中的一大難題,如何準確界定壟斷實屬不易。若過于苛刻,不利于發展規模經濟,容易打擊企業實施技術創新與品牌構建的長期戰略;若過于寬松,則會出現擾亂市場 、阻礙發展等種種問題。 如果說兩年多以前開始實施的《反壟斷法》確立了反壟斷的基本原則和制度框架,那么最新頒布的反價格壟斷新規,則主要針對市場調節價,是對企業、對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管。 在現實中,一些企業、經銷商并不純粹是孤立、自發的各自為戰,在經營過程中也常常會出現企業試圖通過行業或者組織開會來達成某種價格協議的現象。但實際上,在很多競爭激烈的行業,例如快速消費品行業,這種協議很難形成長久約束,以曾經轟轟烈烈進行多次的方便面集體漲價為例,往往不出3個月價格聯盟就會自動瓦解。當然,通過法律規定明確市場主體開展價格競爭應遵守的行為準則,有助于讓經營者形成明確的法律預期,減少違規之舉。 公平的價格、清晰合理的成本,原本就是競爭的產物,在缺乏甚至沒有競爭的壟斷背景下,價格的形成機制就難以說清。在一定意義上說,價格壟斷只是其他壟斷行為的結果。在中國,大部分壟斷行為都是行業性壟斷,歸根結底是由行政力量賦予的。很多政府和組織的壟斷地位是根深蒂固,與部門利益緊密結合,如果不能斬斷壟斷者之間的利益鏈條、推進利益結構的調整和分配,僅憑加強對企業層面的規制,其實是不夠的、也很難達到理想的反壟斷效果。 另外,規定雖然要求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規定禁止的各類價格壟斷行為,卻并沒有把部分政府定價的產品,規范進價格壟斷的監管范疇。這意味著,規定約束了其他行政機關的與價格相關的行為,但沒有強調對反壟斷執行主體自身的權力約束。 這給了執法機關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反價格壟斷也就難以徹底。換言之,反壟斷價格,其本質上是要求反壟斷本身。若要達到理想的反壟斷效果,就必須從源頭上遏制和避免壟斷的形成——從降低準入門檻、推動市場開放、促進自由競爭的源頭,減少和消弭壟斷滋生的土壤和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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