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發布,第八條將“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納入公共利益之列,值得商榷。 近年來,“舊城區改建”已在一些地方演變為大拆大建、摧毀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在“舊城改造”、“危舊房改造”的大旗下,成片的歷史街區被夷為平地,歷經千年歲月形成的街巷肌理、鮮活的傳統社區以及方言民俗被毀于一旦。這場 “休克療法式”的“舊城改造”,對中華文脈的傷害之深,不可不警惕。 “舊城改造”條款混淆了公共利益的概念,有對《城鄉規劃法》誤讀之嫌。《城鄉規劃法》第31條規定,舊城區的改建應當“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改建”。但該法并未規定“舊城區改建”的實施主體,若具體分析之,消除“基礎設施落后”的局面,自然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而要解決“危房”問題,則并非只有借助行政力量“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的惟一解決途徑。 “危房”需要整治,但這與財產權征收無關。住建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將危房分成四類“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整體拆除”,要求產權人采取治理措施,可以加固的應予加固,不拆不行的方可拆除。危房經過整治,就不妨礙“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即公共利益。 “舊城改造”條款同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存在沖突。2007年下發的《國務院關于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要求“力戒大拆大建”,強調“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遵循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積極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筑節能改造”,此精神應在行政立法中體現。 從文化遺產保護、物權保護、民生改善的角度上看,一些地方的舊城改造已不是“公益”,而是“公害”。如果繼續將“舊城區改建”作為征收公民不動產的理由,不僅有悖物權保護的市場經濟原則,也難根除大肆拆除歷史街區的現象。因此,新征收條例應刪除“舊城改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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