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將“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行為入刑定罪。有人質疑,“醉駕入刑”的處罰過重,“什么是醉駕”難以認定等。 可現行的相關交通法律,基本上向“車”傾斜,相對非駕車者,駕車者占了法律上的優勢。“醉駕入刑”只不過在扭轉傾斜的天平。 相比一般的交通違法,醉駕的性質要嚴重得多,僅僅對其采取行政處罰顯然過輕,而刑法中無論交通肇事罪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能準確反映出以醉駕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罪質特征。這就出現了處罰上的“斷檔”,而對“醉駕”采取刑罰上的拘役,填補了這一空白。 刑罰的重要功能就是預防犯罪,行政處罰對醉駕有多少威懾性?如果總是等到醉駕造成嚴重后果時才想起適用刑罰,如何期望法律能預防和遏制醉駕的發生? “醉駕入刑”早已民心所向,而行政手段治理“醉駕”的局限性越來越明顯,集中整治“醉駕”作為臨時措施,總是在治亂之間反復。就在12月25日一天,各地警方查出飲酒后駕駛1400余起,其中醉駕210起。在輿論和執法高壓之下,“醉駕”依然如故,說明“醉駕”已到不用重典不足以遏制的地步。 “什么是醉駕”的問題不難解決。實踐中,醉駕是指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是否被認定醉駕,關系到會不會坐牢,會不會丟掉公務員的“鐵飯碗”。此時,對執法的外來干預難以避免,這就需要早做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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