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關于“十二五”規劃的《建議》中提出:“堅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業、一手抓經營性文化產業,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統一。”
《建議》突出了公益性文化事業和經營性文化產業雙軌并進的方針。
《建議》之所以高度重視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的結合,是因為這兩個方面都是我國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主要路徑選擇。一方面,公益性文化事業是滿足老百姓基本文化權益,或者叫文化人權的基礎,它必須具有普惠性。
同時,它也僅僅局限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文化需求,而不能滿足文化豐富性選擇的要求。文化豐富性的選擇是需要付費消費的,必須通過發展文化產業才能實現:它一方面可以滿足豐富性的選擇,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市場機制來提供滿足需求的功能,既能減少財政負擔,而且可以通過競爭提高效率。
總之,文化產業畢竟是一種市場經濟的活動,盡管它可以幫助提升國家的文化軟實力和中國文化的國際競爭力,但是不能提供免費的普惠性質的公益性文化服務,后者必須依靠公共財政的撥款支持才能實現。由此,以雙軌驅動文化發展和滿足老百姓文化需求的做法,就是我國文化體制改革與文化發展的必然要求。
從繁榮和發展文化的角度來說,也必須同時推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的發展。產業功能更多地滿足文化繁榮的要求,事業功能則更多地滿足發展和提升文化的要求。強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機統一,在于發展文化產業和文化事業要同時實現這兩個目標,而不是偏向任何一個單一的目標。可以說,兩個目標結合的導向將持續指導我國文化事業政策和文化產業政策的制定。
那么,怎樣才能在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的發展過程中,體現“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即體現社會效益的優先呢?
這里我們應該先搞清楚:“優先”和“統一”是什么關系?在我看來,這里的優先是一種理念指導。就是說,假如沒有繁榮或者發展文化的實質性的社會效益而僅僅具有經濟效益,必將扭曲了事業發展與產業發展的合理進程,并又將成為經濟至上的一個樣本而已。
問題在于,這里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并不是簡單的優先與否的問題。眾所周知,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目標是滿足文化藝術領域的公共利益和老百姓的基本文化權益,突出地體現為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那么,經營性文化事業如何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假如經營性文化事業也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那么它和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目標不是重合嗎?而且,如果是以社會效益為首要目標的話,注重經濟目標的文化產業又應當如何來體現社會效益優先呢?
顯然,要解答這個問題,就必須回歸到關于文化產業的文化屬性和經濟屬性之雙重屬性問題的討論。而且,我們還需要考慮二者可能發生沖突的原因和特點,以及從建設性的角度思考文化產業怎樣做才能真正體現二者的統一,而不是僅僅從字面上加以理解。
首先,我認為,文化產業的從業人員尤其是決策者應當意識到,文化產業的產品具有經濟屬性之外的文化屬性,其主要特性在于它是精神文化類的產品,對消費者的價值觀和精神氣質等方面會產生直接的影響。那么,這種產品所包含的文化內容或者文化的屬性,就不能違背社會風俗的一般要求,包括不能包含渲染色情、鼓勵暴力等不良文化的內涵。這個考慮屬于社會效益的考慮,是文化產品生產者在產品策劃階段就應當予以考慮的問題。
其次,我們知道,文化產業的主流消費者是青少年,其中許多又是未成年人。某些適合成年人的文化產品,未必適合作為未成年人消費的對象。因此,這就需要單獨考慮針對未成年人消費的文化娛樂產品應當具有較高的品位或者沒有負面的元素。特別是從精神文化的角度來保護未成年人,需要重視文化產品的內涵健康問題。
第三,多數“走出去”的中國出口的文化產品,也會負載某些內涵,也就是在消費者心中它們代表著中國的國家文化形象的內涵。因此,在中國文化走出去的過程中,要注意弘揚中國文化中的精華,而不是不管不顧地一味考慮出口的數量。同時,為了增強對外出口的文化影響力,在推動文化產品出口時,應當更加重視生產和出口能夠影響國外青少年消費者、體現中國文化優秀元素的文化精品。
應該指出的是,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即社會效益優先的要求,并不是指人們在從事文化產業經營活動時要離開產業規律和企業經營的要求,去優先考慮實現社會效益;或不顧及實現經濟目標作為文化企業經營管理的優先事項,而是指按照以下三個方面的思路來指導企業的經濟行為和市場營銷行為。
第一,文化產業所開發的是文化產品,它與物質產品的形態不一樣,不能忽視文化產品的文化層面的社會效益;在考慮經濟效益之前或者在產品投放市場之前,要考慮文化效益的影響才能決定是否應當將產品推向市場。易言之,其檢驗產品好壞的首要因素是它是否符合一種限定性的標準要求,即首先符合文化價值的最基本要求。如果不能符合這種要求,那么即使有經濟價值也是不值得追求的。
第二,在開發文化產品時,要同時考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也就是不能忽視其文化屬性的層面及其所體現的社會效益。由此,文化產業的從業人員應當嚴肅思考,自己的文化產品中所體現的文化價值觀內涵是否與社會核心價值發生沖突,假如發生沖突,就要改進產品的文化內涵,直到不會對社會習俗和社會核心價值帶來負面影響為止。
第三,當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發生沖突時,就需要解決如何才不會導致沖突,由此也就需要優先在產品的文化內涵上進行提升,而不是只考慮經濟上的效益。
第四,最好的文化產品是兩個效益統一的產品,這可以從家庭消費者的需求角度來衡量。當一個電影產品適合家長和兒童消費時,一般都是符合兩個效益的產品,否則家長就不會帶兒童去觀賞。而當一種產品只能適合成年人消費時,就要注意它對未成年人很可能會帶來負面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要么就要改進產品的文化內涵,要么不讓未成年人消費。由此,制定電影和游戲等娛樂產品的分級管理辦法也是具體解決兩個效益不一致的重要方法。
總之,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是對文化產業作出通盤考慮時首先關切文化產品的社會影響,而不是拿社會效益來與經濟效益進行比重大小的對比問題。社會效益的優先性,是指對文化內涵的思考應當優先于追求經濟結果的實踐。因此,文化產業的經營者應當通過優先思考文化產品的內涵特點,尤其是以具有社會責任意識的思考作為文化產品開發的指導原則,從而體現“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