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指導意見》,提出了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15項主要措施,包括建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第三方采購中介組織、建立嚴格的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等,以遏制基本藥物采購過程中的不良現象,切實降低藥品價格。(12月10日《揚子晚報》) 雖然我國于2009年正式建立起基本藥物制度,希望以此降低藥品開支給民眾就醫帶來的經濟負擔,但“看病貴”的問題并未就此得到解決。部分列入基本藥物名錄的常用藥,甚至在地方政府招標采購過程中,出現了采購價“越招越高”的情況。例如在河南個別地區,同一廠家生產的步長腦心通,招標前進價為23元,中標價卻是33元,漲幅竟高達43%。而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效果不佳,個中原因還是在于公權力的深度介入,使得藥品采購環節的尋租空間持續存在。國務院此次要求各地建立第三方采購主體,并由其完成采購付款,以避免公立醫療機構直接介入,則堪稱是對采購環節尋租腐敗“釜底抽薪”。這項措施能否真正落到實處,也將是國務院此次出手成敗的關鍵所在。 按照現行的基本藥物集中采購流程,省級衛生部門出面招標確定中標制藥企業,基層公立醫療機構則與企業具體確定采購數量甚至實際的采購價格。這種由公立衛生機構主導市場準入資格和市場份額的市場機制,使得制藥企業完全可以通過與個別部門或官員建立利益輸送關系,在競爭中獲得優勢地位,甚至占據絕大多數的市場份額。而依托公權力獲得主導地位后能夠給企業帶來的高額利潤,則更使得企業有足夠的經濟刺激去進行尋租行為。畢竟對于不少藥企而言,向地方衛生部門(官員)提供回扣以獲得超過100%的利潤率,絕對是筆合算的買賣。因此,只要公權力介入下的尋租空間依然存在,藥品虛高的現象就不可能得到真正清除。而企業的尋租成本在藥價中得以補償,以及企業獲得市場主導權后所要求的高額利潤,也正是常用藥價格虛高的本質所在。 要擠出尋租帶來的高藥價中的“水分”,核心就是在公立衛生機構和制藥企業間建立一道阻斷利益輸送的隔離墻。在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制度中引入第三方市場中介機構的意義也正在于斯。 事實上,這一做法在國外的實踐也確實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以美國為例,醫療機構采購的藥品和設備中,有72%是委托第三方的藥品集中采購組織( Group Purchasing Organization,GPOs)來進行的。市場化的競爭壓力,則使各家GPO不僅不會與制藥企業合謀抬價,反而會竭盡所能通過招標談判等方式為醫療機構買到低價格、高質量的藥品,以便贏得更多醫療機構的委托。另一方面,美國政府也通過《社會保障法》中的相關規定,對GPOs的運作和交易中收取的代理費用比例進行嚴格監管,確保交易各方不會相互串通,從普通患者身上榨取高額利潤。有資料顯示,通過GPOs,美國醫療機構的相關成本降低了10%~15%,而公眾也因此節省了大筆醫藥開支,成了該機制的直接受益者。 要真正使虛高藥價不再成為百姓看病的攔路虎,公共衛生部門就不應再“裁判球員一肩挑”,而是回歸本位,切實扮演好“監督者”的角色,這也恰是此次國務院文件的題中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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