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為中低收入者減輕稅負比較迫切,個人所得稅改革極有可能在2011年推出。據悉,新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并沒有將提高起征點作為突破口,而是選擇了等同于降低稅率的方案,將9級稅率縮減為6到7級,同時擴大級距。 長期以來,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只是為了發展而服務的,側重GDP的增長速度,側重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側重于國富。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明確未來國家發展戰略將實現從“國富”到“民富”的重大轉變,這是順應民意期待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也應該擺脫過去“窮人多做貢獻”的刻板印象。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主要有分類稅制、綜合稅制和分類綜合的混合稅制三種。分類稅制是對同一納稅人不同類別的所得,按不同的稅率分別征稅;綜合稅制是將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內的各種所得綜合起來,減去各項法定減免和扣除項目的數額,就其余額按累進稅率征收;分類綜合稅制是先對納稅人各項所得分類,從來源征稅,然后再綜合納稅人全年各種所得額,按累進稅率計稅。 由于綜合稅制對每一大類都設定了相應的免稅部分、可允許扣除部分;應稅所得還要再扣除某些特定項目,如贍養扣除、教育扣除、殘疾人扣除等等,使得征稅更加公正,因此,得到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歡迎。而我國至今,仍然實行的是分類稅制,將個人的各種所得分為11項,造成了事實上的不公正。因此,個人所得稅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下定決心,采取實質性的舉措,對征收模式進行改革,實行綜合稅制或者分類綜合稅制。 要藏富于民,是有幾個前提的,一是收入的增長速度要跑贏GDP的增長速度,至少要跑贏CPI的速度;二是在確定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項目時,要與CPI聯動,這實際上就是一個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問題。如今,CPI已經超過5%,但新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卻沒有變化,仍然是2000元,實際上是將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降到了1900元左右,加重了中低收入人群的負擔,與藏富于民背道而馳。 在稅率結構方面,新的改革將9級稅率縮減為6到7級,擴大了5%和10%稅率的適用范圍,基本上可以使中低收入階層的適用稅率在10%以內,算是有了一點突破。但是,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并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因為最高邊際稅率并沒有增加,對收入和財富的公平分配、縮小貧富差距并沒有實質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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