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8月《新京報》報道湖州吳興區四名鎮干部私分大地震捐款一案時,使用了“捐款疑云”的說法,但在新聞傳播過程中,很快公眾就認定了“好人”“壞蛋”,但事情并非如此非黑即白。據《21世紀經濟報道》12月3日的報道,本案終審認定四個鎮干部共同貪污捐款62萬元。但事件的反思,不應止于要求貪官人頭落地的層面。 湖州捐款門暴露出了“雙重爛賬”。第一重是當年捐款時,各級官員視之為政治任務,重成績、不重監管,忽視捐款人權利,結果成了一筆糊涂賬,多捐少記、重復登記、挪用捐款名義等怪事不斷。第二重“爛賬”是建立在前一重的基礎上的,卻成了定罪的鐵證,結果被辯護律師點到了穴道。 2008年汶川地震,吳興區織里鎮政府組織街頭募捐。有8.5萬元的錢因為銀行停業沒有存,主管領導孫水榮(據稱之前出過車禍,頭部受傷),把這一筆塞到沙發底下。整整一年多后,清潔工發現了那包錢。這么大的一筆捐款能被集體“遺忘”,這本身就說明制度漏洞的嚴重。當年捐款時,群眾熱情很高,政府根本來不及對每個人開收據,于是對于1000元以下的捐款不登記,不過據工作人員回憶,其實千元以上的也沒完全登記。這是“多收少記”,還有“少收多記”的,有三家企業將60.3萬元的捐款,直接匯入區里的財政專戶,并未經過鎮里,卻也成了鎮里的捐款成績。還有,鎮工會被上級要求完成5萬元“特殊工會費”任務,主管領導大筆一揮,公眾捐款中的5萬元“劃撥”成了工會的捐款。總之,一方面是政府應對募捐的經驗的確不足,一方面在政績本位下,捐款數字成為攀比政績所在,忽略了捐款人的權利。于是,一筆爛賬誕生了。 此案法院一審時認定四個鎮干部“截留捐款113萬元,其中私分62萬元,另有截留的51萬元去向不明”,公眾對此十分憤怒。其實,這筆賬也是建立在之前的捐款糊涂賬的基礎上的。 一審認定,2008年5月16日下午,前述四人將捐款運到鎮政府,截留51萬元,但除口供外,沒有其他證據,于是法院認定這筆錢“去向不明”。二審時律師找到鎮文化站拍的照片,證明捐款箱當天下午根本沒有離開過現場。結果二審法院改判,不再提那51萬元的事了,四人的貪污額跌到62萬元,不過四人的刑期沒有跌。而且法院依然認定四人在5月17日下午,又把捐款箱運到鎮政府里私分了。 這回律師的“人品”用完了,他們沒有找到直接證據反駁,只有一堆間接證據——比如,四個被告人彼此矛盾的口供一起成為有罪證據;鎮政府的保安證實沒在監控中見過捐款木箱,對此終審判決書里的解釋是:“保安人員沒有看到不等于捐款木箱實際沒有搬入鎮政府”。 其實,捐款的數字,已經永遠成為一個謎:政府部門把公民的捐款數字搞成一個謎,四個公民因為謎一樣的數字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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