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國家發改委網站刊發通知,強調必要時對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產資料可以實行價格臨時干預措施,不會改變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定價的自主權,更不是向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回歸。 今年三季度以來,受到國內外各種因素的影響,各類農副食品價格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上漲,并直接推高了通脹水平。不久前,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從增大供給、社會保障、市場干預、落實責任多方面入手,努力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彰顯了中央調控物價的決心與氣魄。國家這一系列的臨時性價格干預舉措的出臺,使不少城市的菜價和物價正緩慢下降,讓老百姓揪著的心放下了不少,穩定了人心和社會大局。 應當看到,價格臨時性干預是政府管理市場、穩定物價的一項基本責任和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從干預的目的來看,是為了保持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平穩運行和社會和諧穩定。目前,消費價格總水平的上升,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一些投機資金的炒作,從“蒜你狠”開始,“豆你玩”、“糖高宗”、“蘋什么”等一系列詞匯成為百姓無奈的口頭禪,而近期柴油荒的背后,也隱隱約約地顯現出囤積炒作的跡象。對此,“國16條”開出了“健全價格監管法規”、“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價格壟斷執法”、“完善價格信息發布制度”等藥方,要求將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的行為納入價格監管范圍,增強處罰的針對性,加大處罰力度;強化價格監管力量,重點打擊惡意囤積、哄抬價格、變相漲價以及合謀漲價、串通漲價等違法行為,嚴厲查處惡性炒作事件;準確闡釋價格政策,澄清不實報道,穩定社會預期等等。正是國家不失時機的價格干預,蒜價、豆價、糖價等大宗商品都出現了一定幅度的下降,大量游資開始逃離,這種顯著的變化,對于備受高物價困擾的百姓而言,不是天大的喜事嗎?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實施價格臨時干預措施是完全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價格法》明確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自本世紀初以來,針對2003年“非典”時期部分中藥材和消毒用品價格暴漲,以及2008年初少數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過快上漲,中央政府先后兩次依法在全國范圍內啟動價格臨時干預措施,對穩定市場價格發揮了重要作用。這種利用控制物價的管理體系,依靠經濟、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來進行臨時性干預價格的舉措,其宗旨是保持消費價格總水平的穩定,保障群眾基本生活,自然深得民心。 一個負責任的政府,一定會擔負起穩定物價、保障民生的重任,一定會為百姓管好“米袋子”和“菜籃子”。只要對維護國家穩定的大局,穩定百姓正常生活秩序,穩定市場物價總水平等有利的事情,就應該大膽地操作,尤其是在物價高漲、百姓生活受到影響的當口,就應該頂住壓力,勇往直前。從國家發改委重申的內容來看,政府實行價格臨時干預措施,怕被人誤解為向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回歸,這種疑惑與擔心,顯然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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