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官員表示,對山寨產品將區分知識產權,而不是直接對企業或者產品否認或肯定。“模仿也是一種創新,也是一種發展”。“使用創新的成果,也在推動著社會的進步。” 提到山寨產品,有人立馬將其與仿冒、偽造、盜版、克隆等聯系起來,甚至認為其就是偽造、盜版的代名詞。工信部官員對于山寨產品的解讀,為人們客觀全面看待山寨產品提供了新的思路,有助于消除偏執性認知。 模仿不等于剽竊,仿造不等于偽造,對待山寨產品也應這樣看待。有些模仿實際是一種創新,也是一種超越,就更不能給其定以“山寨產品”罪名。比如我們的四大發明被國外模仿了,國外并沒有認為是山寨產品。在今天,我國的漢字被國外模仿了,美食被國外模仿了,國外也沒有認為這是山寨產品。反之,我們模仿制造了國外某種產品,比如,計算機、航天技術,使用的是自己的技術和智慧,對原有產品是一種改進和超越,這樣的產品已是創新性產品,根本沒有侵犯別人的知識產權,不僅沒有罪,而且還有功。 創新性生產山寨產品,等于在使用和擴大創新的成果,這是資源共享,有助于加快社會進步。創新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直接創造是創新,使用和擴大創新成果也是創新,也需要鼓勵。假如把模仿和仿造視為剽竊、偽造,以保護知識產權為由,不準別人照自己的樣子重新制造,哪怕重新制造與原產品是完全不同的制作工藝,這既是一種霸道,也是一種無知,自身也會因此最終受損。 知識產權是山寨產品的分水嶺。一分為二看待山寨產品,山寨產品才會涇渭分明,打不了馬虎眼。侵犯知識產權的躲不掉,沒侵犯的才不會被誤解。如果侵犯了別人的知識產權,他應該為此付給擁有這個知識產權的制造商或者專利權人支付相應的費用:如果說他的模仿并沒有侵犯到專利權人所聲稱的權利保護的對象,就要為其正名,允許其生產,別人沒有干涉的理由。如果模仿中具有創新,甚至幫助別人實現了突破,這就不僅要允許其生產,而且還要支持其生產,鼓勵其生產,讓其拓展市場,讓更多的人享受創新成果,這才顯得公平公正,也才能加快社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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