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等三部委近日下發文件,允許各地在完成廉租房任務前提下,將土地出讓金凈收益10%、公積金增值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以及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用于發展公租房。(《新京報》11月17日) 如何實現“居者有其屋”?多年來,全球發達國家和地區盛行的做法基本如出一轍——有錢的,玩高價商品房;錢少的或是無錢的,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比如在法國,所有市鎮必須保證20%以上的住房是廉租房;在新加坡,全國87%的居民入住政府提供的公屋;在香港地區,有大約三分之一人口租住在政府提供的公屋里。所以,大力推行公租房(廉租房)制度,一是能抑制房價上漲;二是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居者有其屋”,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所以,公租房制度被發達國家和地區視為社會“首席穩壓器”。 住建部等三部委下文,允許可將土地出讓金凈收益10%援建公租房,以緩解公租房發展資金緊張難題,筆者認為這項規定恐怕只是一個“畫餅”,一聲夢囈而已。 大力發展公租房非常契合民意。去年11月,中國青年報通過網絡對全國31個省(區、市)12328人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95.1%的人支持公共租賃房在全國推廣,超過三分之一的人認為公租房“會讓更多人租房而不買房”。但問題是,地方政府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是否有積極性? 去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份報告數據顯示,在中央預算安排的重大公共投資項目中,全國保障性住房建設進度緩慢,截至2009年8月底完成率僅為23.6%,不足1/4。土地凈收益10%用于廉租房,這在2007年財政部印發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中,規定得清清楚楚。但在今年3月召開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李永忠“挑刺”稱:按照規定,土地出讓金的10%要用于廉租房建設,去年應該是1273.29億元,但實際上財政支出只有708.52億元。也就是說,本該用于廉租房建設的560多億元被地方政府挪走了。其中廣東投入的比例還不到0.6%,與10%相距甚遠。 法定用于廉租房建設的保障金,尚且近半被挪為他用;中央撥付專項資金,也不足激發、調動地方政府按時完成保障房建設進度,試問,住建部等三部門一份輕飄飄的“紅頭文件”,又有多大的威懾力和約束力?一句“允許”、“可將”,其剛性不足、柔性有余的“規定”,注定淪為“雞毛”而非“令箭”的宿命。確保土地收益用之于民,關鍵是在政策規定中加入嚴厲的問責程序。沒有問責,政策法規只能是一紙毫無用處的空文。 國家審計署17日公布了19個省市2007年至2009年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審計調查結果,顯示1.5億元廉租房保障金被挪用。本屬于建廉租房的錢還被挪用,還能指望他們從土地收益金中拿錢出來建公租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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