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京報》報道,財政部、國家發(fā)改委、住建部三部委近日聯(lián)合下發(fā)文件,允許各地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將土地出讓金凈收益10%、公積金增值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以及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用于發(fā)展公租房。 公共租賃住房發(fā)展緩慢,原因之一據(jù)稱是資金問題。可有論者早就提出,作為職工所有的公積金都通過貸款形式用來建設保障性住房,那么,每年龐大的土地出讓金也該用于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只要拿出土地出讓金的1/3,資金短缺問題將迎刃而解。 的確,土地出讓收益巨大。將土地出讓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設,既可解決公租房項目成本過高之憂,也可讓“土地財政”轉(zhuǎn)變?yōu)楣藏斦H欢恢裁丛颍绱死麌竦呐e措遲遲不能推出,這不僅延誤了公租房發(fā)展,也在某種程度上,成了地方政府落實資金不力的借口。 但是,僅憑一句“允許”,公租房就能得到較好的發(fā)展嗎?依筆者看,還不一定。首先是公租房項目利潤少,地方積極性不高,房地產(chǎn)商不愿承接。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進展情況緩慢,國務院連續(xù)召開三場座談會,并且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列為地方政府政績考核,才使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速度提高。由此不難窺見公租房的處境。 其次是收益不透明,資金難到位。中央政府曾要求從土地凈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用于保障房建設,但在具體的執(zhí)行上,許多地方政府都做了手腳。因為土地凈收益是土地出讓收入減去各項成本后的收入。各地區(qū)不同地塊之間成本存在很大差異,難以確切計算土地凈收益。這其中很難排除把土地凈收益少報,這樣提取額度也會減少。而今“允許”后,誰又能保證不打折扣? 其實,對于一些地方政府而言,在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方面,資金不足本就是個偽問題。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爛尾工程都“不差錢”,怎么一搞公共租賃住房就沒錢了。說到底,這是個觀念問題。然而公租房畢竟是解決新就業(yè)職工等夾心層群體住房困難的一個產(chǎn)品,是民生工程,牽扯到滿足無數(shù)低收入者居住的基本需求。觀念有問題,就得在制度上想辦法。 因此在這個問題上,“允許”是起碼的,但不能止于允許。如果說規(guī)定土地出讓凈收益必須全部用于包括公租房在內(nèi)的安居工程有困難,那么,設定個比例,建立專款專用機制,并進行嚴格監(jiān)管則是很有必要的。否則,“允許”則“允許”矣,少數(shù)“不務正業(yè)”的地方政府完全有可能因為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不是“好買賣”而視“允許”于不顧,依然故我,不擇手段擠占、挪用被“允許”的部分,結果使好政策口惠而實不至。 當然,誠如專家所言,將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設,是從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中“虎口奪食”。“僅靠從廉租房口中‘分食’和‘搶食’,離喂飽公共租賃住房還很遠,這一點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考慮和籌劃。”但這是問題的另一方面。關鍵是建立相應機制,促使地方政府把錢用在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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