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些法律專家致函中消協及媒體,就快遞送貨到底應該是先驗貨后簽字付款,還是應該先簽字付款再驗貨表達了自己的意見與看法。多位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先驗貨后簽字付款于法有據,且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有利于促進快遞業發展進步。
近年來,消費者在收取快遞貨物時,常常會遭遇物品遺失、破損、掉包、貨物不對等問題,而快遞行業長期以來實行的“先簽字后驗貨”的行規,導致了大量消費糾紛。
但“先簽字后驗貨”是不是一條合乎情理的行規呢?不是。
首先,在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明文規定:“快件簽收時滿足以下要求:快遞服務人員將快件交給收件人時,應有義務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驗收無異議后,驗收人應確認簽收!边@一標準明確了快件在送達后,要先驗收,驗收無異議后再確認簽收的操作程序。
其次,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收貨人可以對貨物進行檢驗。一方面,這是收貨人的權利,如果快遞公司侵犯了收貨人的這一權利,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面,這也是收貨人的義務。如果收貨人未及時對貨物進行檢驗,或者經檢驗未提出異議,則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以及貨物狀況良好的初步證據。
另外,根據《郵政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郵政企業或者快遞公司在接受委托的快遞物品時,有權利對該物品進行檢視,對法律規定禁止寄送的物品有權拒絕。從權利義務平等的角度來說,作為收件的一方,也應該有相應的權利,對接收的物品進行檢驗,確認無誤才予以簽收。
分析起來,快遞行業“先簽字后驗貨”行規損害消費者利益。
在商家、快遞行業和消費者三者之間,應形成相應的制約機制,這是市場發育“誠信”的種子,但卻沒有在快遞行業開花,快遞行業在商家和消費者之間扮演“雙面人”。
值得注意的是,像快遞行業這種“先簽字后驗貨”的不良規則,在其他行業也不同程度存在,如采暖費按照建筑面積征收、酒店賓館業“中午12點退房”、酒店拒絕自帶酒水、續征收機場建設費等等,行業不良規則都把消費者看成砧板上的魚肉,任意宰割。雖然各地消協從維護消費者利益出發,每年都會向社會公布和點評消費領域的不良規則,但消協并不是政府職能部門,沒有執法權力,對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公平,扮演的只是“場外指導”的角色。
因此,讓消費領域的不良規則退出市場,必須善于利用法律手段,幫助消費者增強與行業不良規則的博弈能力,讓不良規則在法律面前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