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市調控越調越漲之怪象,引發了各界對當前住房制度的根本性反思。近日,籌劃兩年之久的國內首部住房保障法建議稿已初現雛形,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2010年立法計劃。 如果說1998年的住房改革是賦予住房市場化、商品化屬性而去住房福利化,是政府對住房保障職能“卸責”,那么,此次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見稿則旨在矯正政府在住房保障功能上的缺失。顯然,這是1998年住房改革以來,住房體系的一次系統性重構。 正是1998年以來各級政府在低收入群體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務上的“卸責”,以及經濟適用房體系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導致了當前房市之亂象。本應獲得住房的公共服務供不應求,經適房蛻變為福利分房。因此,若通過立法程序推出住房保障法,以法律之精神促使政府撿起丟棄已久的住房保障服務,讓更多的低收入群體真正安居樂業確實值得期待。 當前之房市亂象發生在住房市場化改革過程中,因此住房市場化成了眾矢之的,不少人將把現有問題歸究為住房體系的過度市場化,在他們看來,政府住房保障服務的回歸意味著對過度市場化的矯正。 事實上,不論是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見稿對城鎮基本住房保障標準、范圍、方式的厘定,還是對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與管理、住房租賃補貼以及土地、財政、稅收與金融支持,抑或寄希望通過在經適房領域實行共有產權的技術性安排等,都或多或少給人一種市場化與住房公共保障之間是對立面的印象。然而理智告知我們,當前房市之亂象、住房保障防護體系的缺失,恰恰源自房市的偽市場化和壞市場,而非過度市場化。 政府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更愿意投資于能夠產生最大稅收的領域。土地市場政府單一供給主體和對土地供給的絕對控制導致中國房市甫一走向市場化,就難以回避地租和房價之飆漲。畢竟,相對于商品房領域的巨大收益,保障性住房建設對政府而言是凈損失,因此,針對低收入群體的住房保障性公共服務必定供不應求。這也就不難理解,年初政府的保障房任務,各地少有完成者。房價飆升導致更多中等收入階層陷入了無緣經適房又買不起商品住房的困境。這促使一些人呼吁依據三三制原則重構住房制度——三分之一為低收入群體構筑廉租房體系,三分之一為針對中等收入階層的經適房和雙限房,而另外三分之一是市場房,服務于中高收入者。另外,政府在信息披露、規范開發商行為等職能上的缺失,以及政府頻繁地對房價人為的干預等,導致了房市既面臨市場化的功能錯位,又面臨政府保障功能的缺位。當前房市信息不對稱、虛假信息泛濫、囤地捂盤屢禁不止,都源自政府執法不嚴,違規違法成本太低。在房價受市場力量理性回歸過程中政府出手托市(如2008年),而在房價飆升下又出臺諸多事倍功半的措施,這使房市名義上是市場化,而實質上市場機制從來就無法真正有效地發揮作用。 顯然,正是房市的偽市場化現象導致了當前房市亂象,住房保障體系缺失并非房市過度市場化之果。那種認為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就要否定市場化,回歸住房二元體系的做法并不可取,而且對經適房實行技術性的共有產權安排成效也將有限。 首先,把住房保障與住房市場化塑造為沖突性命題,是只看到表面。同樣,把住房保障服務理解為政府大包大攬地成為保障性住房的供給主體,是在人為地制造雙軌制。中國在能源、金融供給、農產品甚至經適房等領域或隱或現的價格雙軌制,為不同體系間提供了套利空間,成為滋生權力尋租和瞞騙的土壤。因此,我們認為,建構有效的住房保障體系,讓善意結出善果,就必需避免各種形式的供給和價格雙軌制的回潮。 其次,經濟適用房引入共有產權的技術改良,確實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高收入者騙購現象。但這種共有產權的技術或技巧性改良并沒有消除,相反是堅持了住房體系的二元或多元格局。共有產權能否在實際執行中不淪為新的尋租機會,難度非常大。何況,這種制度安排所需的行政執行成本極其高昂,甚至執行成本會高到政府部門事實上放棄執行之結果。 我認為,即便是政府的住房保障體系建設,也無需政府大包大攬。由政府向市場購買房屋,而非政府直接構建,同樣可以在不搞雙軌制的情況下,實行住房保障服務體系的到位。具體而言,政府通過透明、公開的方式確定何種人群才可以享受住房保障服務支持,并盡量使所有達到條件的人全部被覆蓋。同時,為低收入群體提供廉租住房。另一方面,政府不直接在市場購買住房,而是根據市場化的租金價格的變化狀況,為符合條件的低收入群體發放住房保障券或住房補貼,讓低收入群體通過市場租賃的形式實現住房消費滿足。即政府根據低收入群體的實際可承受負擔的動態評估體系,結合住房租賃市場的租金狀況,向低收入群體發放住房租賃補貼,以滿足其住房需求。如此操作,既避免了由于廉租房區域與非廉租房區域隔離導致的社會問題,又有效地避免了房市向雙軌制倒退,同時這種借助市場化之手解決政府公共服務體系有助于降低政府公共服務的供給成本,提高公共服務供給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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