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個人境外購買iPad入境時需繳進口稅1000元,引發關注和爭議。商務部已發送咨詢函給海關總署,該部相關人士稱,繳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打擊走私也是海關應盡的職責,但對個人自用物品征稅的原則應當適度寬松,不能有懲罰性。(《新京報》11月9日)
iPad入境要繳納高額稅款,此事已經引發民意的強烈反彈;始Z國稅,納稅的道理大家都懂,只是,法律也好、規定也罷,公共政策總是要講道理的:一者,既然征稅,而且主要目的是打擊走私、防止水貨泛濫,那么,為什么對個人自用不能區別對待,非要“寧可錯殺三千,不可放過一個”?二者,即便拋開iPad是否屬于電腦的問題不說,香港購買的iPad才3000多元,但是在確定稅基的時候,幾步之遙的海關為什么就提價到了5000元?三者,這個20%的稅率也實在高得可疑,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目前我國增值稅稅率最高為17%,而計算機現在的關稅是零,也沒有消費稅——那么,即便按照最高稅率,iPad的進口稅率也只能是17%,20%的稅率明顯過高。
3000多元的電子產品,被以5000元的價格計稅且稅率高達20%——政策之心,不言而喻。收稅當然有收稅的道理,但問題是,既然要鼓勵大家出國(境)轉轉,WTO也是以削減關稅為主要義務,為何在個人自帶電子產品上如此嚴苛?
有人說,這是為了保護民族產業,水貨泛濫,最后還是大家遭殃。這話當然不錯,問題是,如果區別對待,對個人自用網開一面,縱使給水貨搭了點便車,也不會影響職能部門打擊走私的效能,何苦一刀切地讓公民也為打擊走私背上高昂的成本?就在那些動輒采取關貿保護的西方國家,除明確規定禁止入境物品外,均未區別對待貨物和個人行郵物品,而且與商業進口相比,個人行郵物品通常可享受更簡便、快捷的程序,從低征稅,不設限額。從國際慣例來看,有幾個基本的原則是篤定的,即寬松管理,適當征稅,免稅額高(高達1000美元甚至2000美元),稅率很低,于是稅額就很小,不會給消費者帶來過重負擔。
這是一道選擇題:打擊走私,寬容對待個人自用,當然也就寬容了部分搭便車的行為;或者打擊走私,一刀切到底,順帶著綁架公民權利與自由貿易。按理說,孰輕孰重一目了然,遺憾的是,我們義正詞嚴地選擇了后者。這樣的思路并不鮮見,因為我們的公共政策對搭便車行為,從來就缺少應有的包容心。
譬如要對乞丐施舍了,它會說,這里有假乞丐、有職業乞丐,寧可餓死他們,也不能讓虛假乞討得逞;譬如對保障房,“N連號”等弊案迭出,于是政策會想“取消拉倒”,或者虛與委蛇,省得開寶馬的住了經適房……公共政策非此即彼、愛憎分明有時并不是一件好事,結果往往是容易走極端,很難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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