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27日發布。《建議》指出,要強化各級政府職責,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加快棚戶區改造,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增加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供給。加強市場監管,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抑制投機需求,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據10月28日各大媒體報道)
房價不斷攀高,望房興嘆者眾。在很多低收入家庭無力購房的情況下,住房保障制度就顯得格外的重要。我相信,很多人都很關心“十二五”規劃將如何規劃未來五年的“住有所居”,而《建議》也確實作出了安排。可是,細心的人應該可以發現,我國的住房保障制度又在悄然中發生了變化。
我國的住房保障先后出現了四種形式,即經濟適用房(前身為“安居工程”)、廉租房、限價房和公共租賃房。在以前關于住房保障的官方文件中,通常都是多種保障形式并存,只是重心有所不同。起初,經適房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后來,廉租房變成了住房保障制度的首選;現在,公共租賃房不僅成了首選,甚至要成為“唯一”了。可是,公共租賃房到底是個什么概念?它與廉租房有什么區別?它的投資和管理主體是誰?資金又來源自哪里?官方一直都沒有正式的說法。
今年7月份,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7部門印發了《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加大公共租賃房建設力度。住建部副部長齊驥就此接受專訪時稱:“在下一步的實踐中,要著力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公共租賃住房運行機制,鼓勵各地發展由企業投資和持有公共租賃住房產權,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和維修等日常工作,這種企業可以由社會機構出資設立,也可由社會機構和政府共同出資組建……”按照齊副部長的說法,公租房與廉租房有一個很大的區別,那就是:廉租房是由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而公租房是由企業投資建設和經營的——這意味著,住房保障的任務將主要交給社會,而政府將從住房保障中抽身。
企業投資公租房,肯定是以贏利為目的的。雖然政府會給企業一定的優惠政策,但政策帶來的優惠很可能變成企業的利潤,租房者未必能得到多少好處。更重要的是,社會保障的主體應該是政府,比如低保就是由政府全包的——如果企業成了公租房的投資和經營主體,那還算是一種社會保障嗎?
2007年8月,國務院下發的《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將廉租房當成了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第一選擇。兩個月后,十七大報告提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在這里,廉租房是“唯一”被明確提出的住房保障形式。在此之后,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曾一再督促地方政府加快廉租房建設并在財政上予以大力支持……時至今日,不僅沒有見到多少廉租房面世,而且它已經從權威文件中消失了,這是不是政府推脫責任的體現呢?
我仍然認為,廉租房應該是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它不應該被“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