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醞釀已久的《四川省城市行政執法相對集中處罰權條例(草案)》立法聽證會近日在成都舉行,來自社會各界的14名聽證代表僅有一人表示支持“擴權”,其余聽證代表都明確表示反對為城管“擴權”。此次《條例(草案)》與以往相比,對城管的相對集中處罰權的范圍進行了拓展,增加了國土、水利漁業和煙花爆竹管理方面的處罰權。 拋開情緒化的意見,其實城管“擴權”也未嘗不可。但更重要的在于,“擴權”之后城管能否公正、文明執法,因為,城管現有的權力行使,已鬧得千夫所指。要解決城管公正、文明執法的問題,必須回溯到城管合法性的起點。 城管必須重塑其主體的合法性。從大的框架來說,《行政處罰法》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但是,城管所得到的各項具體權力卻是政出多門,充滿疑問。而城管這個單位是什么性質也是五花八門,有的掛靠在建設局,有的掛靠在規劃局,也有的城市成立了城管執法局,有的城管部門甚至根本就不是行政機關,不能行使執法權。 城管的合法性重塑還在于城管必須明確處罰手段與處罰程序。實踐中,城管最為人所詬病的是,隨意將他人物品砸毀和沒收,有的甚至是動輒暴力相向。按照工商管理的相關規定,對小商小販可采取兩種措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可以是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強制措施可以是查封、扣留物品等。不能采取沒收的手段。而在實際上,城管隨意沒收小商小販的物品比比皆是。實施行政處罰,也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告知、說明理由、調查取證、聽取意見、作出處罰、送達等義務。但是,實踐中,有多少城管做到了這一點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