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黃事件”發生后,特別是宜黃某官員“沒有強拆就沒有新中國”的自辨奇文在網上引起轟動以來,輿論幾乎“一邊倒”地譴責強拆,這是理所當然的。不過如何準確理解《物權法》,如何正確處理公共利益與私人權益的關系,如何用理性的辦法來解決矛盾,大家談得比較少。法學家江平教授的這篇文章不是專談“宜黃事件”的,但所談內容卻與此不謀而合,我們摘發其中相關觀點,作為從另一個側面看問題的一種啟示。
——編者
2007年3月,重慶發生了“最牛釘子戶”事件。對于這起拆遷紛爭,我與輿論的主流觀點并不一致。
我想,當時的社會輿論有一種誤區,就是將私有財產權絕對化,那是對《物權法》的曲解。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公民的私有財產進行征收,給予合理補償。具體補償的標準,地方政府也有相應的規定。但補償是否合理,也不能完全由個人說了算。
任何征收行為都是由行政權力來行使的。如果財產所有人認為征收的補償不公正、不合理,認為行政機關在權力行使的過程中存在著不公正或者程序違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起訴后,法院判決認為仍然應當拆遷,那么我認為應當執行法院的判決,至少在目前的體制下沒有其他的辦法。
目前,社會輿論有一種誤區,就是將私有財產權絕對化,如果大家都認為我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都不能拆我的房子,那是對《物權法》的曲解。
任何社會,都需要有一個基本的秩序,需要用一種理性的辦法來解決矛盾。在重慶“釘子戶”事件中,人們被政府野蠻拆遷行為的照片激怒了,從而把憤怒行為導向那種斷水、斷電、斷交通的行為,而忽略了“釘子戶”是否有充分依據抗拒拆遷。
當然,目前我國在行政訴訟中,抽象行政行為不能起訴,而各地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正是被視為抽象行政行為而不能起訴。應當說,我們目前還缺少一個東西,根據法律規定,政府在拆遷的時候,如果財產所有認為不合理,也只能針對具體行政行為起訴,而不能針對抽象行政行為。當政府制定一個有關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被認為不合理,這被認為是抽象行政行為,不是針對具體的某個人,而是針對所有公民的拆遷補償辦法,法院對這種起訴一般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也會駁回訴訟請求。因此,法院在拆遷案件的判決中,只是判決是否強制拆遷,并沒有解決補償是否合理,更沒有去審查政府制定的補償規定是否公平合理。
此外,圍繞拆遷問題,對于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是商業利益,社會各界爭議較大。
20世紀20年代,美國修建帝國大廈時,很多商戶要被拆掉。當時,這些商戶就提出,修建帝國大廈是商業利益行為,我們私人商戶也是商業利益,憑什么我們小商戶要給大商戶作出犧牲?后來經過討論,還是傾向性地認為帝國大廈是當時最高的建筑,代表美國的形象,從這一點上,也可以理解為公共利益。
我們在制定《物權法》的時候,對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最初是想采取列舉的辦法,但后來還是沒有列舉。因為一旦列舉,等于作繭自縛。這個問題很難一概而論,不能說只要具有營利性質,就一律認為是商業利益。
《物權法》實施以后,也不是所有的問題就都徹底解決了,因為《物權法》并沒有列舉哪些是公共利益,哪些是商業利益。這提醒我們,《物權法》頒布施行之后,并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還需要相關法律予以完善。
總之,我對重慶“史上最牛釘子戶事件”的觀點,并不像輿論主流一樣,一邊倒地偏向當事人。
我想,該保護的也保護了,當事人該申訴的申訴了,救濟手段已經窮盡,那么,對法院已經下達裁定,就要按法院裁定執行,最終還是要有公權力的行使。如果法院已作裁決,就要執行,要尊重法院,抵制或不服從是不行的,除非法院撤銷裁決。在世界任何國家,法院的最后判決和裁決都是不可動搖的,這是最高權威,否則就不是法治社會了。
(摘自即將出版的《沉浮與枯榮:八十自述》,江平口述
陳夏紅采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