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現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備受攻擊,新的《拆遷條例》又很難出臺,問題出在哪里?宜黃拆遷自焚事件當事方官員聲稱“沒有強拆就沒有城市化、沒有新中國”,或許就是問題的答案。 不可否認,建設方案規劃好了,有人不簽拆遷協議,延誤工期,確實影響城市建設進程特別是開發商的利益。如果開發商就此撤資,還會對當地GDP增長帶來影響。從情感與輿論的角度講,公民個人利益應該服從集體利益,公民應該以大局為重,主動配合拆遷。但是,從法律的角度看,公民房屋在取得法律產權后,已變成公民的私人財產,并不具有公共性。只要公民取得了房屋合法產權,在沒有達成拆遷協議之前,討價還價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要拆遷公民房屋,在拆遷之前雙方展開利益博弈,在充分尊重業主權利,雙方達成協議,辦理合法拆遷手續的基礎上,才能啟動拆遷程序。如果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拆遷就不能進行下去。官員憑什么認定“釘子戶”影響人民群眾利益,迷信強拆霸王權力?何況,商業開發是否屬于公共利益還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拆遷房子到底該補償多少,應依法辦事,由當事雙方坐下來充分協商,不能由地方政府與開發商自說自話,強迫對方接受自己的條件。談判博弈本來就是一個互相妥協的過程,“釘子戶”堅持主張權利,應予以尊重,而不能一味指責“釘子戶”大大增加建設成本,拿“釘子戶引發嚴重社會問題”的大帽子壓人。房屋所有人希望多獲補償金,是人之常情。說到自私自利,不說小市民不能免俗,就是政府也有自利的一面。再說,如果真的是因為“釘子戶”漫天要價,政府與開發商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化解矛盾。 在筆者看來,宜黃官員叫囂“沒有強拆就沒有新中國”,與此前媒體曝光的“不拆也得拆”、縣長威脅釘子戶不要以卵擊石等強拆邏輯實際上是一脈相承。正是由于地方政府一門心思向著開發商攫取拆遷利益,才把不按政府與開發商意圖行事的公民視為“釘子戶”。從教育局威脅教師“釘子戶”、縣長告誡“釘子戶”不要以卵擊石、唐福珍自焚、宜黃自焚事件等強拆事件來看,有的官員已經赤膊上陣,直接跳到強拆前臺,普通百姓根本不是強拆邏輯的對手。 今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曾下發緊急通知,要求因工作不力引發征地拆遷惡性事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將被追究責任。但是從媒體報道來看,野蠻強拆事件仍然不斷上演。有消息說,由于地方政府游說力量強大,《拆遷條例》難產。從官員宣傳“沒有強拆就沒有城市化、沒有新中國”的做派來看,為抵制新《拆遷條例》,地方政府不僅在語言游說,還在霸占輿論話語權,希望強拆邏輯長生不老。這一點比《拆遷條例》難產本身更可怕。 筆者以為,新《拆遷條例》不僅不能因地方政府與官員的游說、抵制難產,而且要有針對性完善法律條文,盡快給野蠻強拆戴上法律金箍。而且,善法還要善施。與新條例相配套,改革政績評價體系,督促地方政府遵守法律,改變房地產財政思維,轉變強制拆遷邏輯,學會權力謙卑,學會尊重公民物權,讓公民免于強拆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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