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高房價的痼疾,國慶節前最后一天,國家多部委再次打出“組合拳”,展開了新一輪的樓市調控。緊接著,各省市關于遏制房價上漲的一系列措施也相繼出臺。其中的限購政策措施最為引人注目,被網友評為“史上最嚴厲的限制政策”,該政策的出臺無疑限制了投資性購房,給高燒中樓市潑了一盆冷水。 然而,就在該政策出臺后不久,便有人想出了以代購來應付限購的對策,即使用親戚朋友的身份證,以他們的名義來購房,以此規避限購政策的適用。殊不知,以他人名義買房會造成一方當事人購買房屋并實際占有和使用,而另一方當事人則實際被登記為房屋產權人,這樣的關系很容易混淆誰才是房屋的真正產權人,這種混淆模糊的關系將會使出資者面臨房子被“搶走”的危險。 首先,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根據該條規定,在我國,不動產的取得必須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房屋在我國法律中屬于不動產,因此,其所有權歸屬就應以房產證上的登記權利人為準。以親戚朋友的名義買房,從法律意義上說,該親戚或朋友就是該房屋的所有人。一旦他們產生不良的企圖,提出房屋就是自己購買的,或者是買房人贈與自己的,如果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 其次,即使被借用者不會反悔,也同樣存在著巨大法律風險。因為在被借用者領取房產證之后,到房屋產權過戶給出資人之前,如果被借用者對他人負有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或存在侵權或離婚糾紛等,該房產很可能會被法院查封或拍賣。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很難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還房價款、違約金,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取得房產。 鑒于上述風險的存在,提醒買房者,不可為應付國家的調控政策而使用他人的名義購房。為了眼前的利益使用他人的名義購房,不僅可能會使自己買房后面臨諸多的煩惱,還可能出現房財兩損的嚴重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