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宿遷當地媒體刊登了一組照片,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曝光,不僅有違法人真實姓名和家庭住址,而且配上當事人違法行為照片。根據宿遷市出臺的實施方案,該市將對行人、非機動車走快車道、闖紅燈等八類違法行為進行重點整治。 交通違章,事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影響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在如今的汽車時代,每一個人是否自覺遵守交通規則,不僅體現出了個人的法律和公德意識,更是判斷社會文明程度的一個“晴雨表”。因此,采用包括實名曝光在內的嚴懲手段,是可以理解的。實際上,對交通違章者進行實名曝光,在國外早就先例,比如澳大利亞,就會對醉酒駕駛員在報紙上“酒醉與入獄”的大標題下示眾;波蘭也會對交通違章者在全國大報刊的指定版面上曝光。 但是,國外的這些交通違章實名曝光與宿遷對行人交通違章實名曝光相比,卻有著很大的不同。 首先,西方國家的交通違章實名曝光,主要針對對象是司機,而不是行人。因為,西方人覺得在如今的汽車時代,行人是處于弱勢地位的,因此要堅持“保障行人路權優先”的原則。因此,西方的交通違章實名曝光幾乎不針對行人。當然,我國也有我國的國情,對行人實行實名曝光,也不是不可以。但是,應該堅持起碼的公平公正原則,在對行人交通違章行為曝光的同時,也應該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違章行為進行實名曝光。 其次,西方國家的交通違章實名曝光,堅持有節有度的原則。對司機曝光的內容,一般限于姓名、年齡、司機近照、所駕駛汽車的型號和牌照、違章地點、違章行為、處罰情況等內容,違章人的家庭地址、工作單位、政治面貌等被視為個人隱私,是不曝光的。而我國宿遷,對違章行人的實名曝光內容,居然包括家庭住址在內,這就過份了。從法律上講,家庭住址屬于私人空間的范疇,它的不公開無害于公共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屬于公民的隱私權,不要說是違章的普通行人,即使是公眾人物,只要當事人本人不希望公開,包括媒體在內都不能公開。因為,家庭地址不僅屬于當事人,也屬于當事人的家人,如果隨意公開,就可能致使當事人和家人遭受無法預期的、不合理的干擾。 第三,西方國家實名曝光只是附加處罰,曝光和處罰之間并不會劃上等號。也就是說,對交通違章者的處罰,完全依據相應法律法規,該怎么處罰就怎么處罰,而且處罰內容也是曝光的重要內容。但是,我國宿遷針對行人的實名曝光內容,并不含處罰情況,實質上是把實名曝光作為了一種懲戒手段,這顯然是執法的本末倒置。這種本末倒置的執法,萬一碰上了“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厚臉皮,就會完全失去效力。 對交通違章者實名曝光的使用要得當,確實可以達到“震懾”和“警示”的目的。但如果使用不當,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有節有度,不僅難以達到震懾和警示的目的,而且會嚴重傷害執法的嚴肅性和公信力,會激起民怨。因此,宿遷僅僅針對行人的實名曝光,還是應該“小心求證”之后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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