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不大的新聞引起很強烈的反響,這樣的事情并不少見。最近,四川省擬立法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在應對突發事件時可征用私人財產,輿論一時間惡評如潮。不少人認為,這樣的地方立法有可能為地方政府的暴力拆遷提供不適當的依據。 四川省公布的“突發事件應對辦法”送審草案的表述是,縣級以上政府為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財產征用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備查,征收組應當有公證人員參加。從法理角度而言,這樣的規定其實并不違犯上位法的有關要求。 一般而言,各國憲法都會授予政府在必要時征用私人財產的權力。我國憲法同樣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2007年11月開始施行的《突發事件應對法》也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但事后應予以返還或給予補償。四川省的相關規定可以視為在現行法律依據下所制定的地方性實施辦法,因此并沒有什么突兀之處。 值得思考的是,依據上位法所制定的地方實施細則卻引起強烈意見反彈,這其中原因何在呢?一般人對有關征用的法律規定并不熟悉,一旦遇到地方政府出臺財產征用的規定時,很自然地表現出反感和擔憂的情緒,這是不難理解的。但更深的社會背景是,私人財產征用很容易觸及一個痛處,那就是在發展經濟名義下對土地和房屋的強制征用和拆遷。現實中一再發生的悲劇性案例讓人們意識到,“公共利益”和“突發事件”的法定內涵,很容易就被地方政府所突破,法律所做的一般性規定往往成為地方政府追求最大化利益和侵害公民權利的依據。在強大的地方政府權力面前,私人財產權雖然受到憲法和物權法的保護,卻仍然難以擺脫孱弱窘迫之境,無疑是人們不得不正視的現實。在這樣的語境中,人們對四川省的征用規定表現得過敏,實在不是什么意外的事。 私人財產保護是一般性原則,對私人財產的征收和征用是特殊情形,這是不難了解的。為了維護公民和政府、私人財產權和政府征用權的平衡,法律理應對私人財產征用進行嚴格的規定,這也是法律調節社會關系的應有之義。所謂嚴格規定,大概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對征用的必要性進行嚴密而公平的限定,尤其要對“公共利益”和“突發事件”這樣的前提要件做詳細說明;二是對財產征用制定正當的行政程序,防止公共權力失范。恰恰是在這樣兩個環節,我們的立法和行政實踐表現出一定的欠缺。尤其是,由于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征收征用法律,對財產征用的程序性要求就表現得寬泛和隨意,行政權受到的約束不夠,財產權也由于不具備操作性而經常陷入窘困。 地方政府在依法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時,最需要做的事情不是復述上位法的一般性規定,而是確定有利于協調社會關系、強化私人財產保護的具體程序規則。最應避免的,則是對上位法的隨意解釋和突破。雖然征用都帶有一定的強制性,但在《突發事件應對法》中,關于財產征用的條款并沒有涉及“強制”等字眼,四川省的應對辦法卻規定了“強制征用”的情形,這無疑會加劇人們的擔心。 財產征用尤其是不動產的征用,乃是一個社會的重大和復雜課題,需要在立法、司法等方面不斷完善,并由此在社會層面逐步達成某種共識。地方立法一旦涉及私人財產征用問題,不但應該審慎而嚴密,更以恪守憲法和其他法律對私人財產保護的原則性規定,確保不引發不必要的輿論阻力。更重要的是,只有在行政和司法實踐中不斷保護和強化公民的權利意識,人們才不會在正當的法律規定面前表現得太過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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